杨浦律师告诉你什么才是行动遗言

日期:2022-07-11 阅读: 关键词:杨浦律师,行动遗言

  行动遗言又称“口传遗言”、“略式的口传遗言”或“分外体式格局之遗言”。遗言人在非凡情况下以行动方式设立的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的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皆予以严格规定。那么口头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杨浦律师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杨浦律师告诉你什么才是行动遗言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

  (2)遗嘱内容必须进行表示通过遗嘱人的真实存在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已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言没无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一、行动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殆情况下才能够立行动遗言。所谓危殆情形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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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一个两个方面以上对于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紧急状态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口头遗嘱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言才能,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立遗嘱人的意义暗示必须真实。

  (3)遗言的内容必须正当,如必须为不足劳动才能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划定:以下职员不克不及作为遗言见证人:(一)无行动能力人、限定行动能力人;(二)继承人、受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关系的人。 “有利弊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孕配头、子女、怙恃、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怙恃、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贯彻施行<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多少题目的看法》第三十六条划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配合谋划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杨浦律师告诉你什么才是行动遗言

  综上所述,行动遗言必须是在遗言人情形危殆的情况下作出的,且还需要两个以上没有利弊关系的人见证。此时的行动语言才是拥有法令效力的。希望通过杨浦律师的介绍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有其他法律问题有疑惑的,欢迎咨询杨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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