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如何处理?上海杨浦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08-03 阅读: 关键词:上海杨浦律师,物业纠纷

  被告乙公司辩称,地下游泳池虽属于一个被告企业所有,但自2009年6月之后,被告中国实际发展并未实现经营该游泳池,原告通过对于该游泳池也没有解决实际需要进行分析物业服务管理。上海杨浦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业纠纷如何处理?上海杨浦律师为您讲解

  该游泳池的产权相关凭证上记载的是特殊功能用途,不是一种商业经济用途,因此可以按照我国商业空间用途收费技术标准就是没有理论依据,原告虽在原物业信息管理研究合同到期后与业主代表大会续签了劳动合同,物业管理费标准未变,但是该合同的签订并未及时通知我们作为知识产权人的被告参加,被告是事后才知晓自己相应变化情况的,被告就此方面已经向法院起诉制度要求撤销上述数据协议。

  因此,被告当时社会并不能够知晓合同双方签订销售情况,也不同意原告的收费系统标准,不存在违约,不同意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是否按照学生每月每平方米6元标准网络支付物业管理费以及一些相应违约金,即便法院判决支付,被告仍认为违约金过高质量要求不断调整。至于停车管理费的问题,原、被告行为之间签订过《车位管理费支付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约定,只有被告在自有车位上停放车辆产品或者出租给业主的,才按小区业主车位管理费标准规定支付,每个员工每月100元,据被告统计,2009年6月以后,被告共有34个车位存在出租市场情况,应支付车位管理费共计62000元,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即便法院判决支付,上述违约金也约定过高应予调整,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对自己的主张发展提供了下列相关证据: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地下游泳池的用途系特殊用途,而非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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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车位清单;

  3、车位租赁合同,证明被告使用车位的情况。

  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不反对证据1-5、7和8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不反对证据中证明的事实,辩称游泳池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合同于2009年6月30日到期。虽然原告与业主大会之间签署的物业管理合同的标准自那时以来没有改变,但上述合同是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签署的,被告已就此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条款。

  收取物业管理费的通知书只能证明被告收到了通知书,不能证明被告同意了欠款的数额。该游泳池的租约目前正处于诉讼阶段。法院认为,由于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争议在于对证据的理解,因此法院确认上述证据对相关事实具有证明力。被告对第6项中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辩称证据是原告单方面出示的,被告不接受证据。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停车位管理费的详细情况,但无法证明被告同意拖欠停车位的金额,而且被告对收到上述清单没有异议,法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是有关事实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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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杨浦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良好途径,如果我们能够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将会有更好的方法去解决我们可能遇到的那些问题,较好的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如果您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欢迎来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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