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律师讲解关于遗嘱承继的最新法律法规

日期:2022-10-28 阅读: 关键词:杨浦律师,遗嘱承继

  遗嘱承继,又称“指定承继”,是指根据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下面杨浦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遗嘱继承的法律法规、

杨浦律师讲解关于遗嘱承继的最新法律法规

  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而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废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法律规定

  《继承法》对遗嘱承继和遗赠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规定,国民能够按照本法规定立遗嘱惩罚小我私家财富,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构造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誊写,署名,注来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此中一人代书,注来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余见证人和遗嘱人署名。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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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规定,以下职员不克不及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动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该对不足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能够撤销、变换本人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承继或许遗附赠有责任的,继承人或许受遗赠人应该执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动能力人或许限定行动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有效。遗嘱必需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房产承继,是指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步伐把被继承人遗留屋宇所有权及其地皮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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