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发工资的职务便利取得资金是盗窃罪吗?上海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3-02-03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盗窃罪的认定

  1963年9月10日出生,大专学历,广东省饶平县三饶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会计。2005年1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范军犯盗窃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律师就来回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利用发工资的职务便利取得资金是盗窃罪吗?上海律师为您解答

  被告人范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没有盗窃现金,只是利用职务之便借走了,后来连本带利归还了。他是自首,又是初犯,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取得工资使用权,不属于秘密窃取,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还全部赃款,系自首,酌情从轻处罚。

  饶平县人民法院的一次公开听证会指出:2003年8月,被告人范军在广东饶平县三饶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私营企业)财务室担任成本会计。他因参与“六合彩”赌博而欠下赌债,于是萌发了利用公司发员工工资、盗取现金的想法。

  同月的一天,财务室主任范军拿出自己保管的财务室衣柜钥匙,私自配了一把。同月8日中午,范军乘无人之机潜入公司财务室,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财务室存放工资的衣柜,将衣柜内存放的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39、1万余元盗走174329元。

  回到宿舍后,范军写了一条信息,说明了自己的身份和作案原因,并表示会连本带利返还现金。之后,范军携带赃款逃往江西老家,并在途中挥霍了部分赃款。经家人劝说,范军电话通知该公司老板刘世峰赔礼道歉,并于同月21日退赔赃款15、9万元。

  之后,他通过老乡余义成还款2600元。2005年11月9日,范军被抓获归案后,其家人退赔赃款12729元。由于范军及其亲友退还了全部赃款,永丰源陶瓷有限公司请求对范军从轻处理。广东饶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刑法规定,应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由于是偶犯,作案手段一般,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他能及时将大部分赃款归还失主。归案后,其家属将代为将剩余赃款退还失主,失主也将向范军出具从轻处罚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范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范军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广东省饶平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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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复核人员认为,被告人范军采取技术秘密管理手段可以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没有特别具有巨大。

  审判工作程序自身合法。依照《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实现人民需要法院提出关于政策执行(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刑事诉讼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饶平县人民选择法院(2006)饶刑初字第24号认定被告人范军犯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事司法判决。

  范军的行为之间是否能够构成网络犯罪?范军的行为是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本案情形是否应该符合现代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特殊教育情况”,可否对范军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被告人范军盗走单位存在巨额钱财,事后数据表明学生真实有效身份的行为不属于传统民间金融借贷,而是一种犯罪心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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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了解到,鉴于被告人范军属偶犯、初犯,积极参与认罪悔罪,已还清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社会的危害最大程度影响不大,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饶平县人民通过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能力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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