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为您讲解在当前情况下修改死刑适用条件

日期:2023-02-10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死刑适用的条件

  关于死刑的适用标准,应结合《公约》的规定和中国现行刑法的规定,从源头上把死刑的适用范围控制在最低限度。有学者建议将“最严重犯罪”标准与“极其严重犯罪”标准相结合,前者是立法甄别,后者是司法限制。上海律师就来回答一下相关的情况。

上海律师为您讲解在当前情况下修改死刑适用条件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这两个标准应该在立法和司法环节发挥限制死刑的作用。即应当在刑法中规定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最严重的犯罪”,对犯罪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双重限制。这样,一方面可以引导立法者在立法中慎重考虑死刑的适用范围,慎重考虑哪些罪名可以配置死刑,哪些罪名不需要配置死刑,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配置死刑。

  另一方面,也可以指导司法实践,即法官首先要判断一个案件是否属于最严重的犯罪,如果属于最严重的犯罪,那么就可以考虑使用死刑。如果行为本身不是最严重的罪行,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能适用死刑。经过立法和司法的双重判断,死刑的适用标准可以更加严格,死刑的适用也可以更加慎重。

  为了加快推进死刑改革,立法上应大幅度地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首先,虽然非暴力犯罪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会被规定为犯罪,立法者在设置之初更不会为其配置极刑,但是,随着人权观念的提高,人们已逐渐认识到其他任何权利都是无法与生命权相比的,通过剥夺生命权来惩罚非暴力犯罪不具有等价性,不符合刑罚的报应目的。

  其次,对实施非暴力犯罪的罪犯适用死刑,可以通过从肉体上消灭彻底预防其再次犯罪,但是否有必要呢?死刑的威慑作用在非暴力犯罪尤其是非暴力的经济犯罪中究竟有多大?这些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对于贪利型的犯罪而言,完全没有必要动用死刑去预防犯罪,动用死刑的成本过高,可以通过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对其教育改造来预防其再次犯罪,这也正是刑法谦抑性的要求。

  更进一步分析,对于此类犯罪,即使动用死刑可能也无法实现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通过社会综合治理的方式预防此类犯罪往往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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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也是为公众较易接受的。虽然报应观念在我国民众心理中已经根深蒂固,完全废除死刑与公民的价值观相矛盾,但民众普遍难以接受的是“杀人不偿命”,而对于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本身的抵触情绪就小很多,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民众已经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快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所面临的民众观念上的阻力不会太大。

  最后,实践证明,《刑法修正案(八)》大量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没有引起社会动荡,没有引起公众心理恐慌,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明显恶化。

  “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这就为《刑法修正案(九)》以及今后大规模废除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提供了现实基础。在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同时,同步废除暴力犯罪死刑。

上海律师为您讲解在当前情况下修改死刑适用条件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迈出了中国废除暴力活动犯罪死刑的第一步。上海律师认为,在立法上可以不断加快发展推进国家废除暴力违法犯罪死刑的步伐,尤其是非致命暴力信息犯罪的死刑废除一些问题,应该学习成为企业今后我国死刑改革的重点。按照这种暴力文化程度的不同,暴力犯罪人员可以主要分为一个致命性暴力犯罪和非致命性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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