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有哪些?上海律师咨询网通过案例来讲讲

日期:2023-01-2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正当防卫的认定

  案发后,吕XX致电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XX外伤致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达30、3cm,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标准,伤残等级为九级。2014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医院将被告人吕XX拘传到派出所调查。上海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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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作案工具啤酒瓶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证人唐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XX的陈述、被告人吕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XX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吕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经过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只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吕XX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的伤害行为,被告人被攻击后眼镜脱落,看不清环境,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允许的。

  被告人案发时面对的是被害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是为了制止侵害,被告人多次呼救求饶,是弱势方,一有机会就立刻逃离现场了,其与被害人力量悬殊,不可能主动去伤害被害人,而且其为了逃避侵害而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

  而且被告人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证明其自身肯定是清白的。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XX与被害人郭XX(另案处理)之前是同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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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6月30日,吕XX应邀来到郭XX住所即XXX房。当吕XX走进出租房后,郭XX随即将房门反锁。郭XX先用左手勒住吕XX脖子,后拿起一块砖头拍吕的头部,吕随即上前抢砖头。在抢砖头的过程中,吕XX先用牙齿咬郭XX的手臂,郭拿起砖头砸吕的嘴巴(吕XX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随后双方互相扭打起来,砖头也随之掉落。

  之后,郭XX仍用手紧掐吕XX脖子,吕XX挣开后想开门逃脱,因门锁被反锁未果,后吕XX被郭XX拽回,郭XX并继续用双手掐住吕XX的脖子,吕则弯腰捡起空啤酒瓶、碗等物品砸郭,郭XX仍使劲掐住吕XX的脖子,而郭的头部、手部、耳朵、脸部、胸部和口腔等多处部位因击打受伤。

  后郭XX慢慢松手,吕XX遂弹开门锁保险栓后开了房门并从603房逃出。吕XX逃出过程中遇到出租屋的经营者唐XX,唐XX见状致电报警,吕XX本人也致电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XX外伤致面部条状瘢痕累计长达30、3cm,所受损伤已达重伤二级标准,伤残等级为九级。

  2014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寮步镇寮步医院将被告人吕XX拘传到派出所调查。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郭XX的陈述郭XX述称他与吕XX以前是同事,关系一般,之前曾与吕提过合作搞点小生意,但一直未谈拢。

  2014年6月30日,他叫吕XX帮忙加工一些塑胶加工辅料。当时他在阳台把钥匙扔给吕XX自己开门,吕进来后,他随即关门。当他关好门时,吕XX拿着类似砖块的硬物从右侧往他的头部砸去,当时他用右手挡了一下,但没挡着,随后双方互相打斗起来。

  在打斗的过程中,吕XX又拿了一些工具砸他的头部,最后他被吕XX按倒在床上,当时他已经流了许多血,他没有反抗能力,只能用双手推开吕XX的肩膀和用手掐吕的脖子,但吕XX还是一直用酒瓶扎他的头部和脸部,不知扎了多久,吕XX才停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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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咨询网注意到,吕XX逃离现场后不久,他爬起来到厕所喝了一口水就晕倒在地。此外,吕XX使用的啤酒瓶和砖块都是在他房间内拿的,从他入住时房间就有砖块,啤酒瓶是他平时喝酒留下的。他有还手打吕XX,但是没有使用工具殴打,至于吕XX是怎样弄伤的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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