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是否会影响定罪量刑?上海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

日期:2023-01-17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程序违法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明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明的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两起敲诈勒索事实中均是以协议形式合法取得收入,并非敲诈勒索。经查被告人杨明获取受害人的钱财虽然是以协议形式取得。上海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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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的协议均是被告人杨明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与受害人签订协议,属无效协议,因此,本院对辩护人此一辩护观点不予支持。综上,原一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杨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合计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二、被告人杨满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计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三、被告人杨端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被告人杨琼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杨克银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六、被告人周宏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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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被告人陶建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八、被告人周宏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

  九、被告人杨振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杨明上诉提出: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认定携带钢管等凶器不实,追诉程序不合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不具备妨害公务的客观条件,原判认定妨害公务事实不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认定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原判认定的第一起寻衅滋事事实没有异议,但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杨满意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

  杨端阳上诉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杨琼虎上诉提出:原判程序违法,已过追诉时效;系从犯;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与同案对方判决相比存在明显不公,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杨克银上诉提出: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不具备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即使构罪,也系从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一致。二审法院认为本院二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杨明纠集上诉人杨满意、杨端阳、杨琼虎、杨克银等人与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杨明任意占用南津渡水电站土地2052m2、水面29106m2。

  上诉人杨明、杨满意、杨振清、陶建国、周宏云、周宏耀随意殴打他人,且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杨明以暴力、威胁的办法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且造成公安机关须抓捕的人员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诉人杨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63000元,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勤索罪。

  杨明上诉提出“没有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认定携带钢管等凶器不实,追诉程序不合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具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不具备妨害公务的客观条件,原判认定妨害公务事实不清,不构成妨害公务罪;认定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原判认定的第一起寻衅滋事事实没有异议,但该行为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杨明等持械斗殴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安机关于2000年对五上诉人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2008年9月重新立案,依照法律规定仍可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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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咨询网了解到,南津渡电站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迫于无奈与杨明签订合同,且合同法律手续并不完备;杨明妨害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杨明在十五路公交车运营过程中获取被害人的钱财虽然是以协议形式取得,但所签订的协议均是被告人杨明采取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与被害人所签订,属无效协议。故对其上诉理由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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