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闹事并发生冲突构成犯罪吗?上海律师咨询网带您了解

日期:2023-01-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咨询,聚众斗殴

  杨满意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杨端阳上诉提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杨琼虎上诉提出“原判程序违法,已过追诉时效;系从犯;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上海律师咨询网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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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同案对方判决相比存在明显不公,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杨克银上诉提出“对方存在重大过错,不具备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即使构罪,也系从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杨满意、杨端阳、杨琼虎、杨克银参与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均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生效判决等证据证明,且在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各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其上诉理由也均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杨明、杨克银、杨端阳、杨琼虎不服,向本院提起申诉。

  杨明的申诉理由:其没有犯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原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一方携带钢管等凶器打架不实,证据不足,追诉程序不合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客观,不具有妨碍公务罪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符合妨碍公务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妨碍公务罪。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原一、二审判决中认定其所犯的第一起寻衅滋事罪事实“即长期占用南津渡电站土地,水面经营猪场、鱼塘开办工厂”有异议,其认定不仅违背了客观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民事责任范畴,不应用刑法调整。

  综上,请求依法予以改判。杨克银的申诉理由:其不具有刑法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其持钢管打架不实,追诉程序不合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改判。杨端阳、杨琼虎的申诉理由:其二人根本没有参与打斗,而是被迫逃离现场。

  原一、二审判决已过追诉时效,原一、二审据判决的证据存在瑕疵,申诉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请求依法宣告无罪。本院查明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不再赘述。另查明,2010年6月30日,原审上诉人杨明因犯脱逃罪被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认为本院再审认为,聚众斗殴:原审上诉人杨明、杨克银、杨满意、杨端阳、杨琼虎在得知杨克仁被打、被抢之后,没有采取正当的方式寻求解决,而是纠集在一起到对方蒋年忠家闹事,再次激化矛盾,最终导致双方聚众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

  在共同犯罪中,五原审上诉人均为积极参与者,不易区分主、从犯。在殴斗中双方虽有持械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的近十年里,双方未就此事另起事端,酌情可对五原审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

  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在殴斗中致蒋智杰重伤,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事实依据即蒋智杰的司法鉴定结论存在严重瑕疵,且公诉机关也没有按该鉴定结论的结果起诉五原审上诉人故意伤害罪,因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原审上诉人杨明、杨克银申诉和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杨明一方没有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故意,持械斗殴的事实证据不足”的理由和意见,经查,五原审上诉人在得知杨克仁被打、被抢之后,即纠集在一起决定找蒋年忠算账,并从杨克仁家拿了菜刀、钢管、铁锤等凶器,在城标与蒋年忠一方进行殴斗的事实,有原审上诉人杨端阳、杨琼虎的供述以及证人李光文等人的证言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故该申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原审上诉人杨端阳、杨琼虎申诉和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且量刑上与对方相比,明显畸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因五原审上诉人的持械斗殴行为,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诉时效为15年,该案发时间为1999年2月13日,公诉机关于2008年9月6日提起公诉不足十年,因此本案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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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从本案的起因看,蒋年忠一方具有明显过错,在事态的激化上杨明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从斗殴双方的量刑看,蒋年忠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蒋凌峰、蒋智杰、王少华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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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律师咨询网注意到,杨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杨满意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端阳、杨琼虎、杨克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明显偏重。故原审上诉人杨端阳、杨琼虎的该项申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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