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如何对证人进行保护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松江律师事务所,证人保护的方法

  《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中所规定的“对案中易受影响和被恐吓的证人采取特殊措施的指示”的核心内容,自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详细规定了8种法庭允许的用于保护案件中易受影响和被恐吓的证人而使用的特殊措施,其中的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属于“蒙面证人”制度的体现。松江律师事务所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松江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如何对证人进行保护

  根据第二十三条,可概括为向被告遮蔽证人,法官允许的特殊措施可规定,当证人在庭审中作证时,可以通过遮蔽方式或其他方式防止其看到被告人,以避免证人由于看到被告人而产生顾虑或紧张。根据第二十四条,可概括为现场连接。

  法官允许的特殊措施可规定,证人通过庭审现场的电视连接的方式提出证据,通过这种方式使证人看见、听到法庭上的人且证人本身能被法官、进行该诉讼的合法代理人、翻译人员或其他人看见或听到。

  根据第二十九条,这项特殊措施是可通过中介询问证人,主要是规定针对证人的任何询问,无论形式或地点,均可通过翻译或者其他经过法院允许的中介人员进行。中介人员的作用是向证人提问,与证人进行相关问题的交流以及就证人的回答向提出问题的人尽可能解释,使其可以被证人认可、被提问人所理解。

  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德国,证人保护制度适用的刑事案件范围主要集中于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1998年前,德国并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方面的立法,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基本散放于德国刑事诉讼法、警察法和法院组织法中。

  德国专门的《证人保护法》于1998年生效,该法明确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通过录像等方式对未出席庭审的证人进行质询,并规定部分易受伤害的证人能够获得指定律师的帮助,例如,若未满16周岁或证人有足够正当的理由不适宜出现在庭审中直面被告人时,可以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等形式进行,或利用有线电视技术在其他的房间对证人进行质询,这些措施特别是出现在针对儿童的性侵案件中。

  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蒙面证人”的规定,证人在接受质询期间,若证人明显没有能力代表自己行使正当权利且其利益有可能存在被侵害的风险时,经过检察官的同意,可请求指定的律师协助有关质询程序。在庭审期间,由于被告人的在场有可能对证人的心理造成某种伤害的,法官可命令被告人暂时退出法庭,这一规定特别地适用于德国的性犯罪或者暴力犯罪案件。

  缜密严谨的思维一直是德国法享誉世界的特点,包括“蒙面证人”制度在内的证人保护程序同样显示出这样的特点,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明显的理性色彩,学者将这种理论称为“阶层理论”。阶层理论的主要涵义是指法律对于具有受危害风险或恐吓危险的证人根据其危险程度的强弱。

  实行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保护措施,其中有:匿名保护、视觉上的障碍(通过屏风或面具遮挡证人)、不公开审判、询问秘密证人(将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排除)、法庭外审理、视频传送、委托询问、司法警察询问、书面答询、传闻证人(警察询问证人后再以传闻证人身份出庭)。

  德国学者将其证人保护制度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对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影响相对较小,包括匿名保护、屏风遮蔽、视讯传送等;第二阶段采取委托询问等方法;第三阶段对被告人公平审判权影响最为重大,由国家机关对于部分重要信息进行封存和保护,对于部分证人证言实行特免权,即使法官也无法知晓证人身份。

松江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如何对证人进行保护

  德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中的匿名保护、视觉上的障碍、不公开审判、询问秘密证人、视讯传送等手段都属于笔者所提到的“蒙面证人”制度,都是通过特殊手段隐匿证人姓名、面貌甚至声音,或利用特定的法庭设备使证人接受法庭的质询的一种证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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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江律师事务所发现,随着德国的证人保护制度层层深入,相伴而来的是对于被告人以对质权为核心的公正审判权利的背离以及对于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的偏离,这实质上又涉及了被告人权利和以“蒙面证人”为代表的证人保护制度之间的价值冲突和矛盾,立法者只能在两种价值取向之间平衡以寻求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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