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危害程度来看,程东等人通过蹲点、跟踪等方式,在几个月内找到受害者的下落,并选择凌晨在市中心殴打受害者致死。事件发生后在当地引起了一定的震惊和恐慌,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全和人民的安全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松江律师事务所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恶势力案件中一般企业参与管理人员数量较多,关系发展较为纷繁复杂,故对于我国各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必须通过结合其在共同构成犯罪中的具体影响作用、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具有综合评判。
亦应特别需要注意区别犯意提起者、实际纠集作案者在恶势力犯罪中的作用,在量刑时须根据相关案件没有具体工作情况以及个别学生分析,在罪刑相当重要原则指导下罚当其罪,切忌仅单纯地依据其在团伙中的地位而盲目升格或降格处刑。
(一)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刑罚裁量
对黑恶势力的量刑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为辅的原则。宽严相济,其实质是重与轻,均衡量刑,实现作为犯罪处罚。具体来说,区别对待是指恶势力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依法从严惩处;对主观恶性深、犯罪后果严重的个别犯罪分子,要坚决适用重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对所有被告人适用实际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确实较轻、犯罪参与程度较浅的外围恶势力团伙成员,可以结合其具体案件适用缓刑。这样,就使司法判决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恶势力案件的刑罚判断中,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具体地位和行为的差异,运用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来判断被告人的行为与实际结果的因果关系,并对结果归责。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被告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评价。
总之,就是根据每个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主犯和共犯,然后根据每个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对犯罪行为等进行综合判断量刑。
具体来说,本案中,被告人沈是本案的始作俑者,程东是具体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的指挥者和实施者。其他肇事者主要是因为程东的集会才卷入这个案件的。因此,沈和程东是本案中黑恶势力的主犯。
其余被告人根据其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区分骨干成员和松散成员,根据其具体犯罪行为判断处罚,对骨干成员松散成员作出量刑。因此,法院对沈、程东适用死刑,对骨干成员、积极加害人徐月欢、李、彭等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松散成员、犯罪成员、王凌峰等判处3年至8年有期徒刑。
(二)恶势力犯罪行为案件的死刑制度适用
目前,我国实行谨慎杀人、少杀人的死刑政策,死刑只适用于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在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应严格遵循法律精神和刑事政策,不仅要避免运动式地提高量刑,而且要对所有可以杀但不能杀的罪犯任意适用死刑,更要注意执法不严导致犯罪从轻发落的后果,影响司法权威。
在本案恶势力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沈伟军故意伤害王刚亮,并资助和指使程伤害案件的策划者、始作俑者王刚亮; 在沈伟军的指挥下,被告人程专门负责召集下属实施伤害王刚亮的犯罪行为,并直接参与殴打王刚亮,由此可见,沈伟军和程在本案中表现出了极其深刻的主观恶意和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属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范畴。
此外,对于恶势力犯下的严重暴力罪行,行为人参与结果的程度从根本上决定了其作用的大小。从犯罪意图的萌发到犯罪结果的发生,沈伟军作为教唆者和策划者在各个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松江律师事务所注意到,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尽管沈伟军在本案中监督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并为其他所有被告的犯罪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但从伤害的过程和结果来看,沈伟军对王刚亮死亡的控制结果不如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