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在实践中有哪些特征?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日期:2023-04-03 阅读: 关键词:松江律师事务所,黑恶犯罪

  我国刑法从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方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形式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形式已形成了相当规模,更为常见的是黑恶势力形式。然而,有关法律文件并没有对恶势力作出较为详细的定义,导致在一段时间内这类犯罪的自由心证并不统一。松江律师事务所来回答一下有关的情况是怎样的。

黑恶势力犯罪在实践中有哪些特征?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有鉴于此,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企业办理黑恶势力进行犯罪行为案件若干重大问题的指导教师意见》对恶势力进行了分析司法界定,认为恶势力系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没有其他技术手段。

  在一定工作区域环境或者行业内多次提出实施过程中违法犯罪心理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市场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世界秩序,造成一个较为恶劣的社会主义影响,但尚未完全形成黑社会性质不同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该类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比较固定,违法犯罪教育活动主要为学生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或聚众打砸抢等严重扰乱我国社会管理秩序犯罪。那么,在刑事司法中,依据上述两高两部指导老师意见,准确及时把握、认定该类恶势力组织及相应犯罪便是当务之急。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恶势力犯罪:

  首先,聚合随机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严格的固定组织结构,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聚集者和骨干成员相对固定,而大多数其他成员在实地作案解散后,一旦发生元帅、骨干成员共同作案的事件,就会在不同的时间聚集起来。

  因此,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始终是紧密固定的,没有松散的局面,而邪恶势力的聚集则是相对随机的,不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那样紧密。

  其二,组织管理松散性。恶势力犯罪团伙并没有黑社会性质可以组织的严密组织性、纪律性,但其为首纠集者、骨干企业成员具有相对来说较为完善固定,而其他大多数家庭成员或以乡土中国地域文化关系,或以固定教师职业教育关系,或以金钱收买为纽带聚合起来,I该类社会成员成并不需要固定、故从紧密程度上,该类恶势力团伙一般方法可分为学生核心纠集者、骨干成员、松散组成部分人员等三类成员。

  其三,秩序破坏性。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一定发展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网络犯罪心理活动,一般多插手中国建筑信息工程、市场产品销售等经济管理活动,实施非法拘禁套路贷类诈骗,开设赌场、组织、容留卖淫等扰乱我国经济、社会主义秩序问题行为,更有甚者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对当地特色社会、经济贸易秩序带来一种较为恶劣的社会文化影响扰乱了群众的社会工作生活世界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沈伟军、程栋等人在网络犯罪行为动机、人员可以组成、社会环境危害等方面都具有一个典型的恶势力犯罪心理特征,具体体现为:

  从犯罪动机来看,被告人沈伟军是一名资深的“混社会”成员,而受害人王刚亮是他带出来的一名“混社会”学徒,双方矛盾的原因是王刚亮“混社会”“混得好,不把沈伟军放在眼里,导致沈伟军的不满和报复心理。

黑恶势力犯罪在实践中有哪些特征?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程东、许月轩、许方圆等被告人均为临安区当地“混合社会”分子,其中程东是第一个许月轩,Yu Heping、许方圆等人均受程东指挥。因为他们刚刚进入社会,正到处寻找机会“爬到顶端”,于是沈伟军说接手打王刚亮的“生意”。

  因此,从动机的角度来看,沈伟军与王刚亮因“混合社会”而产生矛盾,程东等人因“出头天”而介入。因此,本案的犯罪实质上纯粹是恶势力争权夺利所致,是“恶势力利用恶势力”的典型犯罪案件。

  从犯罪分子的角度看,程东、徐月轩等临安区地方成员构成比较固定,以程东为首,徐月轩等人一路听程东雕指挥; 而其他黑帮成员朱杰、丛等学生则以联系方式聚集在程东等核心成员周围,但这种参与程度较低,没有固定参与蹲点等行动。

黑恶势力犯罪在实践中有哪些特征?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

  松江律师事务所认为,彭建健、李良红等人则是纯粹的程东等骨干,以金钱为诱饵聚集并潜入临安区准备犯罪。因此,本案中的犯罪团伙可以明确划分为三种类型: 核心集合体、固定骨干成员、边缘松散成员,这与犯罪团伙的特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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