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时点只能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来看看松江律师是怎样回答的

日期:2022-11-07 阅读: 关键词:松江律师,房屋评估

  近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十大典型应用案例,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研究涉及我们大家都是十分关心的问题,如果没有征收公告信息发布后,过了好几年才给征收补偿,那房屋使用价值的评估是按照国家征收公告发布之日时计算,还是按照征收补偿作出的时间点评估呢?和松江律师一起看看在实践中法院是怎么解释的。

房屋评估时点只能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来看看松江律师是怎样回答的

  2011年,江苏省某市某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由于王先生所居住房屋的产权纠纷,没有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也未能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此后,在2015年的房屋产权纠纷中,民事裁决确认王某对该案的房屋征收补偿份额为40% 。王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政府履行征地安置补偿义务。

  2017年,法院可以作出相关行政判决责令某区人民政府工作作出征收补偿方式决定。某区政府于2018年依据风险评估研究报告信息作出征收补偿制度决定,给予王某货币资金补偿,但是该评估分析报告是在2011年作出的,王某不服,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该征收补偿决定,责令某区政府需要重新发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评估时点只能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来看看松江律师是怎样回答的

  法院认为:《国有企业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使用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方式决定公司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中国房地产的市场经济价格。评估时点确定的目的是便于学生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切实有效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如果未能与拆迁户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能够及时发展作出征收补偿制度决定。

  某区政府于2018年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评估时点仍然是2011年。在2011至2018年间,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上升。因此在采取货币补偿的情况下,明显不利于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障。涉案房屋评估报告未能准确、客观体现补偿时涉案房屋的价值,未能保障王某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区政府依据涉案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当,且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确立的公平补偿的原则。

  当被拆迁户未能在合同期内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政府也未能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决定与公布征地决定之间的时间过长,是否调整评估时机一直存在争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都规定,评估时间以公告征收决定之日为准,原则上不调整评估时间,但补偿决定公告之日,房地产市场价值高于补偿决定公告之日的价值,给予金钱补偿时应调整评估时间。

  首先,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严格限制了禁止房屋扩建、改建、转让等相关拆迁的权利。 其次,合同到期后及时做出赔偿决定是政府的法律义务。 如果征地补偿决定作出得太晚,拆迁户补偿安置问题就不能及时解决,责任由政府承担,除非政府有证据表明补偿决定延误是由于拆迁造成的。在延期期内,房屋价值大幅上升,且仍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期作为评估时点,显然不利于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房屋评估时点只能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来看看松江律师是怎样回答的

  因此,如果拆迁户根据几年前的评估报告遇到这种补偿,是由于政府拖延、房地产价格上涨和给予金钱补偿造成的,应该调整评估的时间点。如果征用单位不能做到咨询,可以及时咨询松江律师,出台法律程序,维护权益!


房屋评估时点只能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来看看松江律师是怎样回答的 http://www.lvshi112.com/sjlvshi/2551.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