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有哪些规定?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告诉你

日期:2022-07-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犯罪律师,挪用公款

  公款代表着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我们进行建设发展的资金。然而,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挪用巨额公款,从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对于挪用公款你了解多少呢?来和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一起学习吧。

挪用公款罪有哪些规定?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告诉你

  一、基本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自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挪用大量公款牟利的行为。 挪用大量公款,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即明知是公款和故意挪用。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私用,从事非法活动,挪用大量公款牟利,或者挪用大量公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

  二、注意问题

  (一)本国工作人员

  刑法所称的国家社会工作进行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政府机关可以包括企业各级国家经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乡(镇)以上分析中国没有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一个国家安全机关。从事公务是指代表我们国家审计机关、国有上市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履行自己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发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国有银行资产的职务活动。

  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从事公共事务的人员。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履行公共职能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和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公共职能这两个特点。 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理解和履行司法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依法授权从事公共事务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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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级基层组织的成员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理救灾、救灾、防洪的资金和物资,管理社会捐赠给公益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其他七项行政事务属于其他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利用职务之便

  所谓一个国家管理工作进行人员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学生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企业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制约经济关系的其他一些国家发展工作研究人员的职权,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教育工作相关人员需要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政府部门的国家建设工作服务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挪用公款及公款范围

  挪用公款,是指不履行法定手续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将公款留在单位的行为。关于公款的内容,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第九十一条只对公共财产作了具体规定,即: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社会捐赠或者用于脱贫攻坚或者其他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的财产。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的私有财产,视为公有财产。笔者认为,属于公共财产的货币性资金,包括支付凭证、证券、票据、金融凭证等财产所有权凭证,应视为挪用公款罪的“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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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便是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整理的对于挪用公款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您有此类问题,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委托律师进行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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