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挪用公款相关规定

日期:2022-07-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犯罪律师,挪用公款

  不少单位里都存在着挪用公款的行为,单位的许多努力因此付诸东流,国家的财产也因而遭受损失,从而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挪用公款有哪些特点?与其他犯罪又有什么区别呢?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法律知识—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挪用公款相关规定

  一、侵占、挪用公款的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我国司法社会实践,可采取措施如下情形来予以认定:

法律知识—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挪用公款相关规定

  1.挪用公款后,通过虚开发票、销毁相关账户等方式,难以将被挪用的公款反映在本单位财务账户中,被挪用的公款未被退还。

  2.携挪用公款潜逃。

  3.能够返还挪用的公款但拒绝返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下落。

  4.截获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致使占有公款难以反映在单位财务账户中,并且未归还的行为。

  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两者进行侵犯的客体具有不同。两种网络犯罪行为虽然都侵犯我国公共信息财产权,但侵犯知识程度以及不同,社会环境危害性也就导致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管理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全部权能,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主观内容与故意内容不同。 侵占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用公共财产而不返还公共财产,侵占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用、使用公共财产并打算以后返还公共财产。 判断挪用公款是否已转为挪用公款,应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主观判断和确认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

  3.他们的行为不同。贪污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贪污、盗窃、欺骗等手段侵占公共财产的行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发现公共财产被非法侵占的情况,而且贪污公款罪表现为擅自决定使用单位公款的行为,虽然有时会采取一些欺诈手段,但一般不使用贪污、盗窃、欺骗等手段。在挪用公款的情况下,行为人通常会在账户上留下记号,甚至留下贷款凭证,不会采取平衡账户的行动,因此通过查账可以发现挪用公款的事实。

  当实干家带着一些公共资金潜逃时,他怎么能因为自己没有携带的部分而被定罪?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用公款行为人逃逸部分公款,表明盗用公款的意图和行为发生了变化,无论是潜逃前还是潜逃后,都应当将盗用公款罪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犯罪数额应当为盗用公款行为人所盗用的全部数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携带部分挪用公款潜逃,应以贪污罪论处。 至于在行为人潜逃前如何识别行为人的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行为人潜逃后,对未携带的部分企业公款问题没有一个明显提高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处罚,并与贪污行为实行数罪并罚;未携带的部分进行公款中如有出现明显可以转移并非法据为己有的,对行为人通过认定贪污罪的犯罪成本数额,为已经发生转移并占有的款项和潜逃时所携带的款项的总和。我认为,后一种重要观点方法较为科学合理。总的原则要求应当是:对行为人自己没有能够携带的部分使用公款,一般我们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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