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缴的财产如何处理?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介绍

日期:2022-08-01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套路贷

  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执行“例行贷款”和向被害人支付本金,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如有余额,应当依法没收。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依法追缴的财产如何处理?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为您介绍

  一、“道路借贷”罪涉及的财产应区分行为人的财产和被害人的财产,并在刑法中予以不同的评价。

  “设置贷款”罪所涉及的财产不仅包括被害人的法定财产,还包括行为人为“设置贷款”罪投入的财产。 应当坚决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行为人为实施“道路借贷”罪而投入的财产属于犯罪使用的财产,不应当予以保护。 否则,就存在助长“公路借贷”犯罪活动的问题。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追回或者责令返还赔偿;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没收用于犯罪的违禁物品和个人财产。” 没收的财物、罚款,上缴国库,国家不得挪用、处分。

  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例行贷款”非法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或者责令返还,并及时归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执行“例行贷款”和向被害人支付本金,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如有余额,应当依法没收。在这里,通过区分犯罪人和受害人的财产,这些观点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对于犯罪人的财产,应否定犯罪人的违法属性,对于被害人的财产,应肯定犯罪人的法律属性。特别是,如果受害人的主要赔偿金有剩余,应予以没收,这反映了保护受害人财产的优先权和受害人权利为本的思想,将受到欢迎。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所有权人有权收回物权处分人转让给受让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原则,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为配合这一规定,《意见》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非法取得的财物清偿债务、转移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非法取得的财物而收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非法取得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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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清偿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非法取得的财物;

  (四)依法应当追回的其他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其非法所得转移给第三人,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的情形,有利于保护财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套路贷”犯罪与黑恶社会势力进行犯罪的关系管理问题。

  根据《反犯罪反邪教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贷款协议”、“让资金通过账户流动”、“肆意识别违约”、“将文件转移至账户余额”、“虚假诉讼”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或者利用暴力或威胁强制建立债权,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欺诈、欺诈、欺诈 强迫买卖、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及其他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

  虽然没有具体提到“日常贷款”犯罪,但已经表明,有关部门对“日常贷款”犯罪的认识已经提高到了打击犯罪的高度。 事实上,从最近调查的案件来看,一定数量的“日常贷款”犯罪与邪恶势力犯罪密切相关。 一些“常规贷款”犯罪集团甚至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特征(如专门针对穆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常规贷款”犯罪活动)。

  但是,并非所有的“常规贷款”犯罪都是犯罪,许多“常规贷款”犯罪,特别是网络平台上的“常规贷款”犯罪,仍处于“常规贷款”阶段。 其非法收债主要利用语言、图像或视频进行威胁,是“非接触”、暴力或暴力威胁、作恶、欺凌百姓的特点并不明显。 因此,把“常规贷款”犯罪全部认定为邪恶势力犯罪显然是不恰当的。 要从严惩治邪恶势力犯罪和“常规借贷”犯罪,必须明确“常规借贷”犯罪与恶势力犯罪的关系。

  对此,《意见》明确提出,对符合认定邪恶势力标准的“常态化贷款”犯罪组织,应组织黑社会性质、邪恶势力性质或邪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调查、起诉、审判. 该规定明确了“日常借贷”罪与邪恶势力罪的交叉关系,维护了罪刑法定的地位,避免了人为降级和人为抹杀。 即,为了完成任务而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所有“常规借贷”犯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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