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套路贷”犯罪相关问题

日期:2022-07-29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套路贷

  “套路贷”犯罪所侵犯的合法企业权益方面具有一定复杂性,对其宜根据“套路”和“索债”行为所符合的具体实施犯罪的构成一个要件适用范围不同的罪名予以分析评价。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一起看看吧。

普法课堂: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套路贷”犯罪相关问题

  套路贷是近年来新出现的非法占有和侵犯财产罪。是传统高利贷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结合的升级版。这种模式不同于民间借贷或高利贷,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和客观上的骗钱讨债的伎俩的结合。

  这些常见的套路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诱导或强迫受害人签订“借出”或“出借”、“抵押”、“担保”等变相的相关协议;使资金出账、流水等虚假支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任意认定违约,或者毁灭还款证据;恶意高额贷款金额;最后通过诉讼、仲裁、公证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意见》明确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利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认定为“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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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规贷款”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类型较为复杂。 由于其目的是非法侵占被害人的财产,必然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然而,为了达到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目的,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的行为很可能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如受害人的名誉权)、公共秩序、司法秩序,甚至市场秩序和财务管理秩序。 因此,就犯罪的性质而言,应当考虑“常规”行为和“收债”行为所符合的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结合非法占有罪的核心特征和手段行为的特征,分别对刑法进行评价。

  “例行公事”行为是指通过一系列伪装手段侵犯虚拟的高债权,犯罪分子所攫取的债权没有被兑现,即财产利益。 由于犯罪分子使用的“例行公事”明显具有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的特点,因此属于诈骗罪中的欺诈行为。 债务催收行为可以根据行为的性质单独进行调查。 就索取债务的暴力行为而言,根据不同的行为方式,可以构成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闹事罪。 就虚假诉讼中的索偿行为而言,行为人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借助司法力量侵占被害人财产的行为,可以构成三角诈骗罪。

  认为“日常借贷”犯罪的特点是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诈骗被害人财物,因此诈骗罪通常被定罪处罚。这可以说是把握“日常借贷”犯罪中“日常借贷”行为的关键,牢牢把握“日常借贷”犯罪的总体性质,是值得充分认识的。同时,《意见》指出,在实施“日常借贷”犯罪过程中,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区分不同情节,按照刑法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多种犯罪一并处罚或者加重处罚。这符合“债务请求权”阶段不同犯罪构成要件的可能性特点,也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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