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走私罪中最常见的—走私假币罪

日期:2022-09-18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走私假币罪

  走私是我们经常会在新闻中听到的一个词语,走私假币是走私犯罪中一种很常见的罪行。那么,走私假币罪到底是怎么定义的?如何判定是否构成走私假币罪?今天,上海经济犯罪律师就带您一起来了解一下。

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走私罪中最常见的—走私假币罪

  一、走私假币罪的客体

  (一)犯罪客体

  走私假币罪的犯罪对象是我国的外贸管理制度,特别是禁止假币出入境的制度。

  货币资金管理会计制度是一国金融企业管理工作制度的重要因素组成一个部分,这一社会制度的完善与否、执行得良好与否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运作,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历来重视对货币政策制度的管理,1951年4月19日当时的政务院就制定了《妨害国家进行货币治罪暂行条例》,此后,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国家对于货币出入境管理没有办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教育行政法律法规及规章,进一步建立完善了我国的货币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二)犯罪对象

  走私假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币。所谓假币,是指以真币的大小、图案、格式、颜色等特征,利用复印、复制、雕刻等方法非法制造假币的行为。假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港币、新台币和外币。至于“货币”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这里的“货币”是指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外币。应当注意的是,假币不同于变造的货币,后者是指真实的货币用于修补、切割、拼接、揭露非法货币生产的层次。由于伪造货币与变造货币的本质区别,变造货币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

  (一)基本特征

  走私假币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假币进出境,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假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湖泊运输、买卖假币。

  1.违反海关法规

  根据《海关法》第82条的规定,只要学生违反《海关法》及有关企业法律、行政政策法规,逃避海关进行监管,逃避我们国家发展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通过限制性资源管理工作即是走私犯罪行为,而《人民币资产管理制度条例》第31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可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此分析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走私伪造的人民币的行为,就违反了《人民币资金管理相关条例》,同时也违反了社会作为《人民币市场管理人员条例》这一教育行政部门法规环境保护法的《海关法》。

上海经济犯罪律师讲解走私罪中最常见的—走私假币罪

  2.逃避海关监管

  逃避中国海关进行监管,是指采取藏匿、伪装、瞒报等多种网络不正当行为方式,逃避国家海关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如果未逃避海关环境监管,即使对于行为人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也不构成本罪。

  3.手段

  走私假币犯罪手段主要包括非法携带、运输和邮寄假币出入境。运输是指以各种运输方式携带假币出入境的行为; 携带,是指将假币携带在身上、身上或者行李中出入境的行为; 邮寄,是指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国际邮件将假币运入或者运出境的行为。

  (二)行为表现形式

  在司法社会实践中,走私假币罪的犯罪问题行为方式主要有包括以下分析几种不同行为主要表现一种形式:(1)绕关走私,是指不经过海关、检查站而携带、运输企业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行为;(2)通关走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进出境,但采取数据谎报、伪装、隐藏等欺骗技术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督、检查,以达到一个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目的;(3)准走私,可分为学习间接导致走私和水上走私国家两种文化形态。间接控制走私,指直接向走私人信息非法利用收购公司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水上走私,指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自己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三、走私进行假币罪的主体

  走私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这里的自然人不仅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刑法》第六条地域性原则,在我国境内走私假币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除外) ,以及在我国境外走私假币危害我国利益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8条的保护性管辖原则,也可以对走私假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前提是根据《刑法》关于走私假币罪的规定,犯罪人的行为可处以至少三年监禁,而且这种行为也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予以惩处。

  《刑法》第151条第5款规定,单位也可以发展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这里的“单位”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建设单位、机关、团体。同时,根据国家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经济犯罪行为案件没有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有关环境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管理单位既包括中国国有、集体学习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政府依法设立的合资生产经营、合作以及经营目标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四、走私假币罪的主观方面

  走私假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行为人知道自己走私假币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仍然逃避海关监管,国家禁止进出口假币运输、携带、邮寄假币出入境的心理态度。过错不构成成本罪。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关于如何认定本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作出了解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国家有关假币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走私假币的主观故意。走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就走私假币罪而言,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以认定为对走私假币行为的“明知”,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伪造的货币的;(2)用特制的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伪造的货币的;(3)未经海关同意,在非设关的码头、海(河)岸、陆路边境等地点,运输(驳载)、收购或者贩卖非法进出境的伪造的货币的;(4)提供虚假的合同、发票、证明等商业单证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5)曾因走私假币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6)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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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上海经济犯罪律师介绍的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上海经济犯罪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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