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中所述的运输车辆也与实际不符能否认定该证据无效?普陀律师来回答

日期:2022-12-12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证人证言

  2003年4月20日,公安行政机关进行调查了抛尸地点以及附近福基岗村的村民袁某中,他证称:2003年4月6日晚上,听到从城关往长坑方向我们驶来一辆新能源汽车,好像是桑塔那车的声音,“也可能是传统汽油车的声音,能听得出来”。普陀律师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

证人证言中所述的运输车辆也与实际不符能否认定该证据无效?普陀律师来回答

  袁某中本人是拖拉机驾驶员,完全可以能够进行区分拖拉机(柴油车)与汽车(汽油车)发动机的不同学生声音。而且,原审被告人缪进加驾驶的那种传统农用拖拉机,声响具有极大,与汽车通过声音发展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袁某中应该学习没有出现听错的可能。

  Miujin加拿大的拖拉机,通常停在自己建筑的空地上,一旦发射,声音震耳欲聋。在清晨和夜深人静的时候,穆金加启动了他的拖拉机,他的邻居不可能听到任何声音,他开着拖拉机。从您的家(东路615号,10巷)开车到苗新华的家(东门路41号),在“城门”停车,装上尸体然后开车离开。苗新华的家有邻居、居民和“城门”商店。不可能没人能听到。我认为,公安机关对周围居民的调查,应该全面了解,但为什么当晚没有一名目击者说听到声音?可见,缪进加的拖拉机,根本就不是本案运送尸体的交通工具。

  据受害人的母亲、弟弟杨致远等人的证词,死者杨致远去世时戴着一条白色的金项链、一个金耳环和一个金戒指,身上带着一套钥匙和一个电话号码本。至于白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钥匙、电话号码本的下落,苗新华与原审被告苗德书的供词有不同的版本,也有不一致之处。这些物品的下落仍不得而知。

  第一,苗的供词前后矛盾。苗新华于2003年4月27日28日供认: “她身上的这些物品,当我把尸体切开时,我把它放在我的口袋里。”、当我回来的时候,我正在房间里换衣服,我拿出了这些东西,然后我想把它们扔掉。然后我在我的房间里发现了一个白色的塑料袋,装上它,然后走出门,沿着小溪走向医院”。

  “我捡起一块石头,把它放在一个塑料袋里,绑起来,扔进小溪里”(见预览卷二,第125-126页,第129-130页)。2003年5月6日之后,他改变了他的陈述,说: “我没有把它扔进小溪。”相反,他带回了“一条白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钥匙和现金。”用黄白相间的塑料袋装好后,他“把它交给了我的继母吴某英”。

  其在2003年5月30(自书供述)、7月1日又供称:“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系用一个“海蓝色的塑料袋(不大的水果袋)装着”,到缪德树、吴某英居住的房间,当着缪德树的面,交给了吴某英;同时,对于电话本、钥匙、现金,他补充供称:电话我们本是在4月7日凌晨4点多时他拿到家外面烧掉了,钥匙是在8点多时扔进了社会外面的垃圾桶,现金(70多元)是他自己带上去上网了(见预审卷二,第152页、1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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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5月6日(苗新华改变供品的当天),苗德叔也开始说:"苗新华给我的是一包报纸包,他先放在我房间里。后来我们去了富江山上把尸体倒回去,我把包裹还给了苗新华,回到房间后吴木英还躺在床上。后来苗新华请我到他的房间给我一个塑料袋。他要我把这些东西给吴。“苗新华递给我一个白色的塑料袋,透过塑料袋我看到了一条金项链和耳环,但我看不出确切的款式。”

  我从苗新华的房间出来,回到我的房间,把这个包给吴。”(见审判前第二卷,第198-199页)根据这份声明,苗去了苗的房间,苗把这些东西给了他,然后交给了吴。2003年7月2日,苗修改了他的陈述: 在抛尸回家后,“新华社推开我的门,对吴说,‘阿姨,这是给你的。'

  我看到新华给吴老师装的是一个小黄塑料袋,新华说那是一条项链,吴老师拿了袋子,把它放在枕头下面,新华回到床上。然后,在苗被捕的第二天(4月20日) ,吴的女儿张来了,吴给了张一个装着死者遗物的塑料袋(见审前第二卷,第221页)。

  然后,在2003年7月27日,苗改变了他的陈述: 吴不想留着它们,所以他把它们放在床头柜的抽屉里,第二天放在他的行李箱底部。他没有告诉苗和吴这件事。4月19日,苗新华被公安局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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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律师发现,他非常害怕,认为他应该把这些东西处理掉。4月20日晚上7点左右,他骑着自行车上了街。在从县委桥头堡到十字路口的路上,他把装着杨的东西的塑料袋扔在地上,骑着自行车离开了(见审前第二卷,第227-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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