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内地是否接受?普陀律师来回答

日期:2023-03-29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离婚判决

  依据香港始终以来的判例法传统,在成文法中未有明确划定的内容都可参考相干判例,然则因为《婚姻法令步伐及财产条例》订正后还没有有一例相干的案例可供参考,是以,实践中若何判别是不是存在本质来由尚属未知。普陀律师就来讲讲有关的情况。

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内地是否接受?普陀律师来回答

  然则,考虑到《婚姻法令步伐及财产条例》的修订在很大程度上自创和移植了英国1984年《婚姻家庭诉讼法》第Ⅲ部份的划定,以及香港法院经常在讯断时援用英国判例的传统,相干的英国判例中若何判别本质来由或者值得参考。

  在Agbaje V Agbaje [2009] EWCA Civ 1案、Holmes V Holmes [1989] 2FLR364案等诸多案件中,法官充沛阐述了1984年《婚姻家庭诉讼法》第Ⅲ部份的立法目标以论述是不是存在许可经济济助敕令请求的本质来由,他们均觉得这部法案的立法目标在于使得在存在紧张不公平的非凡案件中好处受损的配头一方取得布施路子以加重其困苦,因此可见,在英国的判例中,实质理由就是外国判决存在严重不公平而使得配偶一方获得不公正对待。

  法庭领有法律管辖权。对于香港法庭是不是领有法律管辖权的题目,《婚姻法令步伐与财产(订正)条例》中有明确的划定,即在请求许可当日、外埠离婚、婚姻废除或合法分居在该地方生效当日,婚姻中的一方以香港为居籍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或者,在申请许可当日之前的三年内、外地离婚、婚姻废止或合法分居在该地方生效当日之前的三年内,婚姻中的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由香港法庭作出经济济助敕令是适量的。法庭在批予经济济助敕令以前,必需思量在个案的团体情况下,香港是不是是适量的请求地址,在判别这个题目时,法庭特别需求思量如下事宜:

  (1)婚姻两边与香港的联络;

  (2)该两边与婚姻遭解除或废除地点的处所或他们正当分家地点的处所的联络;

  (3)该两边与香港之外任何其余处所的联络;

  (4)申请人或家庭子女因离婚、婚姻废除或正当分家而凭仗任何和谈或香港之外处所法令的实行,罢了取得或至关大概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

  (5)如境外主管当局已作出命令,规定婚姻的另一方向申请人或家庭子女支付款项或转让财产,或规定该另一方为该申请人或子女的利益而支付款项或转让财产——(a)该命令所授予的经济济助;(b)该命令已获遵从或相当可能获遵从的程度;

  (6)申请人根据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拥有或曾经拥有的、申请由婚姻的另一方给予经济济助的权利,以及(如申请人并无行使该权利)申请人不行使该权利的理由;

  (7)在香港有否财产可供就申请人作出经济济助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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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任何经济济助命令相当可能可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度;

  (9)在离婚、婚姻废止或合法分居之后已过了多少时间。

  因为本地与香港在法令制度上的分歧,致使两地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讯断存在伟大差别,从杨军与马琳离婚案中深圳市中级国民法院与香港家事法庭讯断的天壤之别中也能够感受到两地法令轨制的悬殊,恰是因为差异的存在,致使两地对婚姻家庭类讯断的认可与施行存在伟大阻碍,以致于两地法院还没有有对离婚个案的法令互认。

  然则,每一年几千起的互涉婚姻案件热切呼叫着两地可以或许商议创建相干的法律帮忙轨制,尤其是离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等裁决的认可与执行。

  遗憾的是,目前关于两地民事领域司法协助的规定只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199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6年《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的安排》,并没有专门针对婚姻家庭类民事判决的司法协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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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普陀律师注意到,从香港《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修订的导火索——杨军与马琳离婚案中也可窥测此项立法的目的,即在于为在外地离婚判令、婚姻无效判令及裁判分居判令中受到不公正待遇而遭受困难的一方配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由此,可以推测实质理由的判断标准在于外地裁判是否严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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