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新华杀人抛尸案有哪些疑点?普陀律师为您解答

日期:2022-12-12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冤假错案

  针对通过上述这些疑问,公安行政机关的鉴定人陈某礼、刁某鹏于2003年11月18日出具的《关于宁公刑法技字(2003)第A014号鉴定的补充进行说明》(侦查卷三,第3—4页)认为:“在手法上犯罪嫌疑人自己并不能够完全可以掌握解剖基础知识,所有患者关节分离均完全没有偏离,位置信息并不需要准确,在剥离中再寻找一个关节”。这一问题认识,与前述《尸体勘验笔录》、《鉴定报告书》的记载的尸体分解分析情况我们并不要求相符,明显发展缺乏科学依据,纯属主观臆断。普陀律师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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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尸体进行检验工作情况看,提取的“菜刀”亦不影响可能需要完成分尸。直升机,一个公安局的工具,措施8、5厘米宽和30厘米长(摘录说明,审前卷3,P536)。从照片上看,斩波刀宽、角度平、边缘钝(照片见审判前第三卷,第572页) ,与“鉴定报告”分析认为“尸检工具锋利”,不相符。用这把菜刀是不可能把头从第一和第二颈椎分开的。根据人体关节骨凹凸关节原理,可以实现所有关节骨分离尸体的效果,是这种厨刀不能胜任的。

  要完成尸体的分解,至少要有一把小尖刀、匕首或者其他类似的利器。但本案中,苗新华等原审被告人在供述中并未提及。事实上,在苗的家里从来没有发现这样的武器。

  相反,在苗新华的供述中,他提到了另一件凶器——一把更大的菜刀,用菜刀是为了帮助切断骨头: “当我切断我的胳膊时,因为菜刀不能切断我的胳膊,我让苗新荣去厨房拿菜刀。欣蓉去厨房拿了菜刀。我用直升机的后部撞到了直升机的后部,砍掉了他的双臂。” ,“当我砍我的右手时,我砍不下来。

  我告诉我父亲该怎么做。我父亲叫我弟弟去厨房拿直升机。我用直升机的后部撞击了直升机的后部。然后我用同样的方法切下我的左手,用水洗净。”“后来,我父亲先把尸体的右脚砍下来,然后用木刀把骨头砍下来。同样的方法也适用于左脚”(见苗新华2003年5月30日的自白,审前第二卷,第150-151页)。穆德在供词中还承认,他是被“两把菜刀和一块砧板”肢解的,“我拿着一把菜刀,新华社拿着一把菜刀肢解”(见缪德树,2003年4月26日,8:40-15:30,审前笔记,第二卷,第190页)。

  然而,很明显,缪新华的供词中所谓的“柴刀劈骨”显然与尸检不符;缪德舒供认有“两把厨刀”来解剖尸体。没有得到苗新华等原审被告的供词佐证,因此不予受理。也解释说,缪新华和缪德树有关的供词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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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现有研究证据看,认定缪新华及四名原审案件被告人没有去过抛尸现场的证据能力不足。抛尸现场管理没有我们发现或提取到任何一个指向缪新华及四名原审案件被告人的脚印、指纹等证据

  根据公安局2003年4月19日的《现场调查笔记》(见审前第三卷,第549-552页) ,在弃尸现场(位于柘荣县农村福基岗村石流坪茶园的废弃房屋)及周边地区没有发现可能导致苗新华和其他四名原被告的痕迹或物证。

  在拖拉机上(躯干被毛巾包裹,毛巾不可避免地被马车染上了血迹) ,或者在载有四名原被告的车辆上都没有发现受害者的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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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律师认为,没有发现他们的脚印和财物,也没有发现运送他们的农用拖拉机的车辙和轮胎,在装有尸体部分的八个塑料袋上也没有发现他们的指纹或指纹。根据苗新华及原审四被告人的供述,他们在肢解抛尸时并未采取戴手套、破坏现场痕迹等反侦查措施,但在抛尸现场并未发现任何能够指向他们的痕迹或物证。这是极其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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