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律师来讲讲供词中的疑点该怎么处理

日期:2022-12-13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供词的认定

  抛尸现场进行勘查工作情况,与缪新华及四名原审被告人的供述自己存在问题明显社会矛盾,单凭口供不能作为认定五人去过抛尸现场根据苗新华和四名原被告弃尸的证据,主要是五人的认罪供词,但这些供词与现场调查记录有很多不一致之处。普陀律师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

普陀律师来讲讲供词中的疑点该怎么处理

  (1)苗新华和原审四名被告人在供词中都提到,他们将尸块、衣服装进袋子,扔进了破旧的房屋,但没有将尸块、衣服扔掉。然而,根据现场调查,用毛巾包裹的尸体和躯干并没有用塑料袋包装,而是用八个塑料袋放在“靠近东墙的房间地板上”,“打开毛巾看尸体包裹在里面”; 受害人的羊毛衬衫、胸罩、黑色牛仔裤、短裤等衣物被丢弃在地上,而不是放在塑料袋里。这说明苗新华和原审四名被告人的供述不符合客观情况,供述是虚假的。

  (2)在抛尸现场发现两个彩色塑料袋,分别标有“广州增城市瓜蒌广场”和“温州市商业银行勤政支行”字样(见《现场勘查笔录》第三卷第550页),特征明显。在苗新华和原审被告人的供述中,没有人提及这两个特征明显的塑料袋及其来源。没有证据证明这两个袋子与苗新华或原审其他被告有关。可见塑料袋并非苗新华家的。

  (3)处置现场塑料袋部分(5或6个)彩色(黑色),大小(30x30)

  CM2)一致(“现场收集物证记录”,见审判前第三卷,第552页) ,表明真正的凶手可能是被故意买来装尸体的。最有可能的是,凶手发现现有的塑料袋不够,在购买五六个黑色塑料袋包装身体部位。但是,在原审苗和其他被告人的供词中,没有提到黑色塑料袋的来源,也就是说,它们是如何到达苗家的。

  3、现场笔录的认定是违法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据缪新华及原审被告人缪新光一致可以反映,抛尸现场的辨认笔录,是侦查技术人员进行事先制作好后,再带缪新华去现场“辨认”签名的。尤其是通过原审被告人缪新光的辨认笔录,从辨认或者录像分析即可直接看出,辨认笔录是在辨认控制活动我们开始自己以前,已经没有提前设计制作过程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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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缪新光的辨认信息记录,“见证人”仍是“陈某涛”(与《现场物证具有提取相关笔录》见证人制度相同),即公安行政机关的驾驶员,见证人这一身份出现不合法;而且,从辨认录像看,缪新华、缪新光在辨认时,实际上企业并无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签名应系事后补签。

  此外,《苗德书》与《苗新华鉴证记录》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他们对苗金佳何时将车停在城门口、如何倾倒尸体、在哪里倾倒尸体有不同的看法。例如,2003年5月7日木德树鉴定记录中记载,木德树鉴定"当天下午23点左右(<2003年4月6日),木德驾驶拖拉机驶向东门路大门","当尸体被倾倒时,他只走到旧棚脚。在他把废弃的身体部位交给缪新华并接管之后,缪新华把它们放在房子右侧的内部"(见预审卷3,第页,501)。

  另一方面,苗新华2003年5月8日的《身份识别记录》记载,“苗新华在东门路门口发现苗金家叔叔的拖拉机在4月7日凌晨1点左右停在那里”。“参与倾倒尸体的每个人都将尸体搬运到棚子左侧的侧门,并将尸体扔到棚子内的地面上,”(<试验前第3卷,p、507)。但是,在苗新光的鉴定记录中,除了苗新光“表明尸体被丢弃在朝东的房间”之外,完全省略了尸体处理的细节(见预审第三卷509页)。因此,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因此,本案辨认活动现场笔录,均不存在具有信息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直接用作企业认定缪新华公司及其他原审被告人去过抛尸现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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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律师注意到,原审的另一名被告Miu Jin-ga被指控并被认定为主要执行人(驾驶拖拉机),他没有关于尸体路线和倾倒尸体现场的识别记录,这是不正常的。还有一名被告在原审时缪新荣,也没有认出现场的记录。对他们来说,除了供认之外,没有证据表明两人去过垃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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