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日期:2023-01-21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虚开增值税发票

  实际上,并非所有的企业家或企业都为了骗取国家税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为了在公司上市前完成考核指标和包装业绩。但这种行为并不存在侵害国家税收合法权益的危险。此外,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某些地区的企业家或企业实际上无法获得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如果不加以区分,就认定为本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普陀律师为您讲解一下需要了解的内容。

普陀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在实践中,对该罪的定罪标准存在争议,量刑不尽相同,难以适应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要求。从律师辩护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澄清各种理论的基本观点,在充分认识与该罪有关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有效判决的案例和理论观点,制定适当的辩护方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常见的抗辩理由。“虚开”行为方式是否以抵扣企业税款为目的?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本文采用单纯犯罪的立法模式,将其行为简单表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就导致了本罪作为行为犯的实践,即只要存在“虚假开放”行为,并以相应的数额为标准,本罪就必然会被定罪处罚。但基于对本罪法定刑的加重,遵循上述解释必然会导致本罪与刑罚的不相适应。因此,有必要对本罪的构成要件进行界定。

  本罪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因此,本罪的违法性必须体现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上。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虚开”的类型,其中包括:对他人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但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不仅是违反税法有关规定的“虚开”行为,而且对国家税收具有侵犯法益的“虚开”行为。

普陀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理由主要有通过以下几个几点:

  体系进行解释:对本罪的解读我们应当通过结合企业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可以设首先,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伪造发票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七年。从罪刑相适应的角度来看,不同犯罪之间法定刑的差异,主要是由于违法行为对法益侵害程度的不同。

  同样的是“虚开”行为,但虚开的对象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增值税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收的独特功能。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收的情况下,纳税人实际上并不预支,而行为人通过扣划的方式取得预支款项,从而骗取国家资金。与此相反,普通发票不具有扣税功能,不会对国税造成法律损害。

  其次,如果认为本罪的“虚开”应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则本罪的违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侵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财产权,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与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相一致,都是终身监禁。

  因此,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具有双重法益侵害性,一是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二是国家税款安全。在此基础上,应当承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应当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

  历史进行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产生影响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打击骗取我们国家税款的不法行为。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法沿革的梳理,也可以得出这一结论。

  1994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於办理伪造、转售、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定罪。条例第二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非法开具或者虚开累计五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为他人非法开具或者虚开累计减税一万元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炒作为由,追究刑事责任。”

普陀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常见的抗辩理由

  普陀律师了解到,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确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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