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律师为您讲解办理恶性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2-12-12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刑事案件的办理

  根据缪新华供述,他事先通过将被害人的头部割下,然后进行分解以及其他不同部位。被害人对于当时中国刚刚开始死去之后不久,如果没有直接割下头颅,颈部导致动脉系统血液必会因压力差出现喷溅的情形,必会喷溅到蹲在被害人作为头部的缪新华的衣服、鞋子上。普陀律师为您讲讲具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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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蹊跷的是,在缪新华案发时间当天需要穿过的衣服、鞋子(2003年5月7日公安行政机关信息提取,并经缪新华辨认,见预审卷三,第503—505页)上,并未研究发现和提取到被害人的血迹。说明缪新华学院关于分尸的相关有效供述,不具有社会真实性。

  综上所述,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受害人是在苗新华家中被杀害、被肢解的,所谓杀人、肢解的尸体现场显然是一种虚假、人为的虚构。

  认定“菜刀”和“砧板”为犯罪工具,苗新华等人用“菜刀”分解尸体,依据不足。苗新华作案后厨房里仍在使用分尸工具“菜刀”和“案板”,这是极不正常的。

  作为研究本案进行分尸工具的菜刀和砧板,是公安机关于2003年4月24日在缪新华老师家中的厨房可以提取(《提取以及笔录》,见预审卷三,第536页)。也就是说,在案发后的半个多月里,作为分尸工具的菜刀和砧板,不仅需要未被缪新华或其他要求原审案件被告人没有丢弃,而且我们一直在一个厨房主要用于企业日常切菜做饭。

  如果是僵尸,你为什么不扔掉这么便宜的厨刀和砧板呢?它会继续用于日常切割和烹饪吗?此外,在公安机关提取“菜刀”和“砧板”之前,苗新华于2003年4月14日和19日被传讯,4月14日传讯后立即释放。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丢弃或销毁犯罪工具,但却被留在厨房里供日常使用,这显然与犯罪心理和日常生活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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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木制“砧板”是杀人工具,它必然会渗透到血液中。从照片上看,作为肢解尸体工具的“案板”是由木头制成的,中间有一条明显的裂缝。如果真是作案工具,血液、肉末、骨渣等微量物质必然会渗入砧板中间的缝隙。但事实上,受害者的血液或任何其他微量物质都没有检测出来。

  从尸体进行检验工作情况看,分解尸体的手法可以较为系统专业,非缪新华公司及其他原审被告人所能完成。

  据公安机关2003年4月19日制作的《尸体勘验笔录》(见宁德中院2004年一审诉讼正卷一,第118—122页),可知被害人尸体被分解的情况:尸体被分解为头面部、双上肢、双下肢、躯干、臀部等七块。颈项部从第一颈椎上端切断,基层创面较整齐;双臂从肩胛骨外侧切到背侧腋下;背部从第六腰椎骨以下切断;臀部从会阴部上方24CM断开;双侧大腿中上段,腹部沟区(距离股骨头8CM)处断开,切面整齐;腹部从中线垂直切开至阴蒂上方。

  根据2003年4月27日法医检验及公安局关于杨某死亡的报告(见审前第三卷,第517-519页) ,死者的头部和面部在颈部的喉结上方被切开,并在第一和第二颈椎被分开。横断面上未发现明显的骨折或切割痕迹。躯干下部与第六胸椎下部分开,左右肩关节分开,部分没有骨折或切割痕迹。

  双臂在肩关节切割,肩关节肱骨头分开,肱骨头完整无切割痕迹或明显切割痕迹,臀部两侧和大腿两侧在髋关节切割,在髋关节分开,股骨头完整无切割痕迹和明显切割痕迹。据此,《鉴定报告》分析认为: 尸体是死后分解的,验尸工具都是锋利的,即刀具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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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律师认为,根据对尸体的全面检查,可见尸体被肢解,与关节或脊椎关节分离,未见骨折、刀痕及明显刀痕。特别是头骨与第一、二颈椎交界处分离,没有发现骨折或切割痕迹,非常人所能及。因为根据法医学的知识,枢椎和寰椎之间有一个齿状突关节,很小。要与之分离,操作者必须具备更专业的解剖知识、技术和更高的心理素质。本案中,苗新华及原审四被告人并不具备这样的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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