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放弃了自己的辩护权和程序性权利怎么办?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12-06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辩护权

  贝勒斯曾经说过:“人们至少有理由期望,在作出关系到他们的判决之前,法院听取其意见,即他们拥有发言权。”笔者认为,即使是有利调整,也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重新签署具结书,固定协商的结果。普陀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放弃了自己的辩护权和程序性权利怎么办?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因为可能存在被告人认为根据自己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下调的幅度应当更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不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进行调整,被告人很可能会因为不满下调的幅度而上诉。此时能否认为被告人反悔了呢?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此时被告人不服的是调整后的量刑建议,检察官下调量刑建议之前没有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也没有签署新的具结书,何来反悔?

  (一)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放弃了自己的辩护权和程序性权利

  根据2019年《指导意见》的规定,认罪认罚案件既可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也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甚至还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即使是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相较于普通案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普通程序也更为简化,更遑论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

  1、法庭调查的简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仍然保留了法庭调查的环节,但是讯问和发问都会有所简化。而速裁程序则是直接省略了法庭调查环节。

  2、举证质证的简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出示并进行质证;简易程序只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质证。

  3、法庭辩论的简化。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都只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而速裁程序则是直接省略了法庭辩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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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普通程序,其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都会有所简化,简易程序则在此程度上进行简化。而速裁程序则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只会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甚至还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可以发现,一旦当事人选择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必然是以放弃自己一定程度的辩护权以及依法享有的接受具备法定正当程序的诉讼流程的权利为代价的。

  有些法院甚至以快速完成认罪认罚的庭审程序为荣,甚至在报道中大肆宣传。例如,某法院就曾经报道该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人员仅用27分钟就结束了5起刑事速裁程序案件的审理并当庭宣判。粗略计算,平均一个案件耗费竟然不到6分钟!④

  这绝非个例!最高检甚至发布了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典型案例⑤。据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该制度办理的案件,起诉至法院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占27、6%,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占49、4%,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占23%。即便如此,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认为“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速裁程序的比例仍然偏低”。

  (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调高量刑建议,加重刑罚,对被告人辩护权和程序性权利的侵害是不可逆转的

  正如前文所述,认罪认罚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数都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甚至是速裁程序。这都是被告人以放弃自己一定程度的辩护权以及依法享有的具备法定正当程序的诉讼流程的程序性权利为代价,以此换取相对从宽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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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陀律师觉得,此时,被告人会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要么就接受比具结书上更重的量刑;要么就选择上诉,但是上诉就会面临之前本公众号发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不能被剥夺》一文中介绍的,检察院以“抗诉”反制“上诉”的尴尬局面。换言之,被告人放弃了自己的辩护权和依法享有的程序性权利,但是却再也得不到具结书上协商一致地刑罚了,而且找不到救济的途径。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认罪认罚的被告人被残忍地“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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