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调整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普陀律师来讲讲

日期:2022-12-06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认罪认罚具结书

  如果检察院根据法院的通知调整了量刑建议,或者法官无视量刑建议作出了判决,只能说明之前提出的量刑建议可能是不适当的,但是被告人在签署具结书之前并无能力判断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由于检察机关的过错或者法检双方的认识不统一、沟通不顺畅,就要求被告人来承担不利后果,此种做法并不公平。普陀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量刑建议调整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普陀律师来讲讲

  况且,根据2019年《指导意见》第7条的规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我们会发现,一旦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无论检察院是否同意,只要被告人不同意,那么就有因为“不认罚”而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但是,被告人从始至终都是认罪认罚的,甚至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如果签了具结书还不算认罚,还要求被告人对后续量刑建议的任何调整都全盘接受,才能够认定为“认罚”,这对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完全没有确定性,是说改就能改的,被告人也完全没有预期。

  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就没有了任何价值和公信力。签不签都没有意义,反正法官和检察官随时都能改。而维护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稳定性,其实是在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量刑建议调整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普陀律师来讲讲

  无论是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还是被告人、辩护人的异议有理有据,告知检察机关进而调整量刑建议的时段可能发生在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的任何一个环节。一些法官认为,法院只能在庭审后告知调整,庭审前和庭审中告知都违背了预断排除原则。根据2021年《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33条的规定:

  “开庭审理前或者休庭期间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

  庭审中调整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并记录在案。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调整量刑建议需要履行相应报告、决定程序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按照本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组织听取意见,履行相应程序后决定是否调整。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前或者当庭作出调整。可见,庭审前和庭审中都是可以提出调整量刑建议的,只不过是重新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

  (一)签署具结书后调整量刑建议,应以有利调整为原则,不利调整为例外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李勇认为:“量刑建议调整机制,应当坚持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实行‘调低不调高’原则,也就是除非有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一旦与被告方签订了具结书,给出了量刑建议,不能做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调整。这是刑事诉讼‘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量刑协商过程中遵循诚信原则、契约精神的必然要求”②

  如果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遗漏了重要的量刑情节,需要改变量刑建议,甚至可能会改变指控的罪名,那么此时已经不属于调整量刑建议的范畴了,而是变更量刑建议。换言之,基于新发现的事实、证据和情节,检察机关应该用新确定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与被告人重新协商,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变更起诉。

量刑建议调整后是否需要重新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普陀律师来讲讲

普陀律师发现,调整量刑建议均应听取被告人的意见,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实践中调整量刑建议既可能是上调,也可能是下调。上调作为一种不利调整,理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那么下调作为一种有力调整,是否可以不用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直接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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