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调整主体是谁?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12-06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量刑建议

  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开始,对于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调整问题就存在很多值得深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法院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形进行了限制规定。2019年10月2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的提出、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情形以及量刑建议的调整进行了细化。普陀律师来带您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量刑建议的调整主体是谁?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很多法律规定的盲区,所以2021年12月3日最高检专门就量刑建议的相关问题制定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对量刑证据的审查、量刑建议的提出、各方意见的听取、量刑建议的调整、量刑监督等问题进行补充和细化。

  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关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仍然存在大量有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部分办案人员遇到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常常束手无策;也有些办案人员,对于这类问题直接以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为由拒绝继续推进工作。本文仅就办案过程遇到的情形讨论几个方面的问题。

  在本文进行讨论之前,需要辨析两个相近的概念:量刑建议的调整与量刑建议的变更。从《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窥探这两者的区别。

  量刑建议的调整:在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向检察院提出,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才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的变更:只有在出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或者犯罪嫌疑人反悔的,检察机关才可以变更量刑建议。

  (一)实践中产生的疑问

  根据《高检规则(2019)》第418条、2019年《指导意见》第41条和2021年《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32条,可以推断出以下几个结论:

  1、量刑建议的调整主体一般是检察院;

  2、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前提是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的异议有理有据;

  3、检察院在法院的通知下,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以后仍然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此时调整量刑建议的主体可以视为是法院。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证据,那么变更量刑建议是理所应当的,本文讨论的前提是,相较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反悔。

  那么,实务中可能会产生了以下几个疑惑:

  1、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检察官同意了,但是被告人不同意新的量刑建议,此时被告人是否还属于认罪认罚?

  2、如果检察官和被告人都不同意法院调整量刑建议的要求,法院判决后,被告人不服上诉,此时能认为被告人已经不具备认罪认罚这一从宽情节了吗?

  (二)“认罚”不等于认可未知的任何刑罚,认可的是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协商一致的刑罚

量刑建议的调整主体是谁?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在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变更的情况下,法院通知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大多数都是认为量刑建议过轻了。

  第一种情况,在量刑建议的采纳率被纳入绩效考核的区域,有些检察官为了保障自己的量刑建议采纳率,大概率都会同意调整。但是,被告人基本不会同意。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有一份已经签署生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有一份量刑更重的量刑建议,那么此时被告人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吗?如果能,那他认的是更重的刑罚,还是原来签署具结书上面载明的刑罚?如果不能,那他之前基于认罪认罚所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还能在后续的庭审中举证、质证甚至作为定案的依据吗?而根据其供述找到的其他证据又应该如何看待?

  第二种情况,检察官不同意法官提出的调整量刑建议的要求,被告人更不同意。如果法官一意孤行地不按照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判罚,此时被告人会认为自己遭到了背叛。

量刑建议的调整主体是谁?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普陀律师认为,明明自己已经认罪认罚了,也和检察官就量刑问题协商一致,结果法院不采纳,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被告人的上诉。那么此时不能认为被告人的上诉反映其不认罚,因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可的。没有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被告人也没有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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