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婚姻最终如何?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2-12-05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婚姻登记

  1994年7月2日,18岁的彝族青年阿友以表妹本莫的名义与山东一位名叫朱的男子登记结婚。1995年出生了一个男孩。1999年7月,A Right离家出走,2003年5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朱某的婚姻无效。普陀律师接来带您了解相关的情况。

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婚姻最终如何?普陀律师为您讲解

  争议: 离婚或同居解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该案案由的确定企业存在以下四种方式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该案件应被定性为无效争议。其原因是,在朱某婚姻登记时,A权利年龄仅为18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四)的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义为解除关于非法同居关系的争端。究其原因,是阿有某在与朱某登记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两人为获得婚姻登记而犯有欺诈行为,其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解除。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被定为婚姻纠纷无效。究其原因,是阿友与朱某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登记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其形式和实质要件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友申请撤销婚姻,要求解除非法同居,但本案既不是撤销婚姻纠纷,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纠纷,应定性为离婚纠纷。

  律师认为婚姻是有效的,应该被视为离婚

  提交人同意第四项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中阿右在办理自己结婚进行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企业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发展已经逐渐消失,不能以一个无效婚姻问题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因被胁迫结婚的婚姻。被胁迫一方要求取消婚姻的,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本案中,没有强迫婚姻的情况,因此权利A不能行使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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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未完成婚姻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解除。在这种情况下,权利和朱于1994年7月2日为结婚登记,虽然获得了欺诈,但没有“不为结婚登记而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因此,不能立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实际破裂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第四条内容为"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弄虚作假"结婚证"。有权利和朱以欺骗手段取得结婚登记证书,是确定夫妻关系是否已经违反的标准之一,而不是确定婚姻是否无效或可逆性的标准。

  第五,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发展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相关关系的性质企业或者进行民事责任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需要根据不同案件事实情况作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之间可以设计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系统可以同时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一个案件的最初案由,但应当能够根据查证的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的最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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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普陀律师认为,阿右在诉状中要求政府宣布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查证不属婚姻无效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管理情形的,应告知阿右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与朱某离婚。离婚案件应当作为离婚纠纷判决,法院应当根据离婚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比较适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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