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律师讲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行为构成

日期:2022-09-16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销售伪劣农药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普陀律师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了解。

普陀律师讲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行为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和农业生产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为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销售,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如《产品质量法》 : “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假、掺假,以假冒真、以次充好”。国务院发布的《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其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兽药出厂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等。针对生产流通领域存在的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分别于1985年、1987年和1989年下发了《关於整顿和加强兽药管理,取缔假冒伪劣兽药的通知》、《关於加强农药管理,坚决打击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暂行规定》和《关於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通知》。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销售,严重违反了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损害了农业生产,对农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这种犯罪的目标是杀虫剂、兽药、化肥和种子。

  所谓中国农药,是指用于进行防治药、虫、草、鼠害,调节不同植物细胞生长系统发育的农用化学药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

  所谓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功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兽用药品。

  所谓化学肥料,是指经过化学或机械加工而成的各种化学肥料,又称无机肥料,用于为农林植物提供一种或多种必需营养素元素,或用于改善土壤性质和提高土壤肥力的材料。肥料的种类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微量元素肥料和其他肥料(上述肥料除外)。

  所谓中国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结构材料进行或者通过繁殖技术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是违反农林畜牧业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较大生产损失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生活资料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形式:

  1.生产假以及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所谓虚假,是指农药、化肥、兽药的成分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农药、化肥、兽药的成分名称不符合有关标准,利用农药、化肥、兽药的成分名称冒充农药、兽药、化肥或使用农药,兽药、化肥替代其他农药、兽药、化肥及其他农药、兽药、化肥应当作假的雌性[未经批准饲养或者国务院农业和畜牧业行政机关禁止生产、销售的鹦鹉]。

  2.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效能,是指事物所蕴藏的有利的作用与价值。失去学习使用管理效能,则就是指中国农药、营药、化肥、种子因过期、受潮、变质等原因分析已经逐渐丧失其有利的作用及价值。使用它已贞法产生出其应有的效果,如农药已无法防治病、虫、害,化肥企业已不存在能给其他植物进行养分而促使其生产技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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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可以冒充成为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及种子

  所谓不合格,是指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劣质、劣质,尽管其使用效率一定,FE 不能达到使用合格产品应有的有效性,如农药、兽药、化肥配料和产品质量标准不符合,过期未完全失效等。这不同于上述项目的错误或无效使用,因为舌头对要防止的目标或要实现的目标没有影响。

  无论行为人通过实施的是生产、销售哪一种社会行为,针对的是何种研究对象,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企业只要我们出于故意,并达到了具有一定的危害分析结果,即可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用生产资料的行为必须造成了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如果只有生产、销售行为而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虽有危害结果,但致使生产损失没有达到损失较大的程度,也不能构成本罪,但这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企业办理社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信息刑事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立用法律制度若干重要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本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过程中遭受影响较大经济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风险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睦点;“特别具有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关于我国公安行政机关进行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人员明知是假的或者企业失去学习使用管理效能的农村、兽药、化肥、种子,或者一个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问题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使生产过程中遭受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其他使生产发展遭受影响较大风险损失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根据本节第150条,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因素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以下三种不同形式,

  一是企业故意生产假以及农药、假兽药、假化肥;

  二是故意销售已知为假冒或者已经失去利用效率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

  三是故意将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不知情的过失行为,不构成费用犯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多以营利为目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生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本罪的结果,而不是本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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