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律师:走私文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指南

日期:2022-09-21 阅读: 关键词:普陀律师,走私文物罪

  文物是古人留下的具有研究和观赏价值的物品,对文物应该加以保护。一些文物是禁止个人走私和买卖的,否则就可能会构成犯罪。那么走私文物罪立案追诉标准是这样的?下面普陀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普陀律师:走私文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指南

  一、实体法角度

  (一)走私文物犯罪立案的具体依据;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的文物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只要走私文物的行为“情节轻微”,就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仅对q隋节较轻进行了原则性地规定,最高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情况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则予以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走私文物罪q情节较轻是指走私国家政策禁止中国出口的“三级文物二件以下”的情形。可见,走私文物罪的构成一个没有通过具体企业数量的要求,原则上行为人只要走私一件以上我们国家可以禁止出口的文物就构成走私文物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社会责任,予以立案追诉。但在我国司法工作实践中还应该充分结合《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影响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一种犯罪”的规定,来具体分析认定标准是否学生应该积极予以立案追诉。

普陀律师:走私文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指南

  (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运用通过上述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上述标准的作用,走私文物罪立案起诉时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进行认定该罪的犯罪研究对象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个国家进行禁止中国出口的文物。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规定,国家政策禁止企业出口的文物主要包括一些珍贵文物保护及其他国家通过禁止出境的文物。因此,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的文物我们只有是国家以及禁止出境的文物才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行为人走私的文物属于自己一般文物、国家经济限制产品出口的文物或根本问题就不是文物则不构成本罪。国家为了限制贸易出口的文物工作不是本罪的犯罪研究对象。根据不同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环境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规定,一般文物属于一种限制出境文物,是指具有存在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教育价值,但不够完善博物馆、文物事业单位等有关文物收藏机构藏品等级的文物。一般文物中符合要求鉴定方法标准、经文物出境鉴定确认的,可以选择出境。因此,对于公司违反海关法律制度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需要限制美国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这个情节较轻可认定为一般走私行为处以行政处罚,如果走私的数额影响较大,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可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同时,应当指出,国家禁止使用的文物包括但不限于珍贵文物。 根据《文物收藏定级标准》,珍稀、珍贵文物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的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一级、二级、三级文物。 国家禁止使用的文物除珍贵文物外,还包括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这表明国家禁止使用的文物在外延中包括珍贵文物。

  2.从主观上区分作为罪与非罪

  本罪的主观故意只要求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从事走私的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知道走私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走私罪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走私的故意,而不要求行为人知道走私的对象。只要行为人有走私的故意,即使不知道是走私国家禁止的文物,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比如走私集团犯罪,集团成员分工不同,有的负责购买走私物品,有的负责联络,有的负责运输。对于走私犯罪集团中只负责运输走私物品的人来说,他们可能并不知道走私的具体对象。他们运输走私物品的行为一旦被海关发现,就应该按照走私的实际对象定罪。如果发现走私物品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那么就应该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这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走私的故意,明知走私的物品可能是国家禁止的文物,客观上实施了走私国家禁止的文物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从客观上进行区分作为罪与非罪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 其中,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逃避海关监管是本罪的必要要件,两者都是不可或缺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但对海关如实申报,则不具备本罪的客观特征,不构成本罪。 客观上,还需要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属于一般文物或者根本不属于文物的,不构成本罪。 例如,香港居民何某在福建省厦门市的一家酒店非法向个人购买了17件国家禁止的文物,并将其藏在行李箱中。 乘坐厦门至香港航班出境,在厦门机场办理出境手续时,不得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在机场出口通道被海关人员扣押。 第一审人民法院以走私文物罪判处他六个月半有期徒刑。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只要客观上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不一定都要追究,是否立案起诉也应当综合考虑《刑法》第13条“重大轻微损害情节不构成犯罪”的规定。

  二、程序法角度

  (一)走私文物刑事案件的管辖

  1.立案管辖

  走私文物保护犯罪行为属于非涉税走私网络犯罪进行案件,因是否发生在中国海关环境监管研究区内其立案管辖的机关工作有所不同区别。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监管区,是指设立一个海关的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电子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其他有海关管理监管企业业务的场所,以及我国虽未设立海关,但是经国务院政府批准的进出境地点。通关走私是发生在通过海关数据监管发展区内的典型走私案件,而绕关走私、间接走私和水上走私则多发生在参与海关监管区外。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适用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在海关监管区内发生的非涉税走私案件,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管辖,同时,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接受海关侦查部门、当地公安机关(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部门等执法部门查处转移的走私犯罪案件。 但是,根据《海关法》第四条的规定,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了专门侦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机关,配备了专职的反走私警察。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内走私案件的调查、拘留、执行逮捕和初审工作,应当配合海关查处走私犯罪,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2002年10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和更名海关总署走私犯罪调查局职能的批复》,将走私犯罪调查局更名为走私局。 并承担原调查局部分自查和办案职能。 由此可见,海关总署反走私局是我国查处走私犯罪的专门机构,负责立案和查处各类走私犯罪,地方公安机关配合海关反走私局的查处工作。 海关调查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在通关、执法过程中发现非法运输、携带, 国家禁止邮寄文物出境或者准走私文物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涉嫌走私文物的犯罪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反走私局。 反走私局审查材料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根据公安部1998年11月23日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分工的规定,在海关管制区以外发生的文物走私案件,具体由公安局刑事侦查司管辖。

  2.属地管辖

  关于文物走私案件的属地管辖,2002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意见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走私文物案件由案发地缉私局立案侦查。走私犯罪发生地有多个的,由最初受理案件的缉私局或者主要犯罪地的缉私局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缉私局指定管辖。海(水)上走私文物案件由本辖区缉私局管辖。但如果存在跨辖区连续追捕走私船的情况,则由查获走私船的缉私局管辖。

  3.走私文物管理过程中进行暴力、威胁不可抗拒缉私的管辖

  在走私文物过程中,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抵制走私海关,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走私文物罪和妨害公共事务罪, 根据海关总署、公安部2003年11月18日《关于惩治阻碍、抵制海关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海关反走私机构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分工。 对走私文物罪和妨害公共事务罪分别进行了侦查。 涉嫌主犯属于海关反走私机构管辖范围内走私文物罪的,海关反走私机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主侦查;涉嫌主犯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妨碍公共事务罪的, 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主体调查,海关反走私机构应当配合。 任何时候难以区分主犯的,可以以查处案件的一方为主,另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予进行立案工作条件

  犯罪事实是立案追诉的前提基础条件,但是我们如果企业仅有走私文物的犯罪案件事实也并不存在必然结果导致行为人被立案追诉,还要求同时学生具备一些其他社会需要通过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为此作了不予立案追诉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具有以下两种不同情形:(1)经查明没有走私文物的犯罪行为事实的;(2)虽然有走私文物的犯罪事实,但情节发展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逮捕走私犯罪嫌疑人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 对实施本罪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审批,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办理。 一般来说,应采用以下标准:

  有证据证明走私的事实

  首先,有证据可以证明发生了走私文物的犯罪案件事实。对此,须同时能够满足下列两项工作条件:(1)有证据进行证明发生了一些违反我们国家经济法律政策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2)查扣的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走私文物的数量已经达到《刑法》及相关影响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起刑点,即行为人走私国家政府禁止企业出口的文物l件以上的。

  二是有证据证明走私文物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 在下列情况下

  第一,可以认为走私文物罪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一)当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文物罪的;(二)视听资料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走私文物犯罪的;(三)犯罪嫌疑人对走私文物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四)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走私文物犯罪的;(五)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认实施走私文物犯罪的;(六)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文物犯罪的其他证据。

  最后,犯罪嫌疑人犯走私文物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证据规范要求之一,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文物犯罪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一)犯罪嫌疑人被当场认定走私文物犯罪,有现场勘查笔录、扣留讯问笔录、海关扣留讯问笔录或者海关查验(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的;(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的;(3)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四)证人证言或者共犯供述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五)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走私文物犯罪的其他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2.可能可以判处有期徒刑或者以上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走私犯罪的查明事实,可以判处走私文物犯罪嫌疑人以上有期徒刑。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也可以防止企业发生发展社会工作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对此,主要是指走私文物犯罪嫌疑人可能脱逃、自杀、与他人串通、干扰证人证言、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等情形。妨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或者有报复心理,继续犯罪的可能。

  4. 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收集、保存本单位内部能够证明犯罪真实情况的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账册、电子信息等电子数据。侦查人员应当对提取、复制电子数据的过程作出相关书面说明,记录案件的起因、对象和内容,提取、复制的时间和地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和文件格式等。应当由能够证明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过程的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提取、复制的电子数据应当随案移送。电子数据的持有人不在档或者拒绝签字的,调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有条件的,可以对提取、复制相关电子数据的过程进行拍照或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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