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之实质判断

日期:2022-12-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浦东律师,生产销售假药

  近年来,民生问题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民生问题的内涵广泛,涉及医疗、教育、住房、食品安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治安稳定等与人的生存与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刑事法律对民生问题的关注以人权保障理论为逻辑起点,具体表现为对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各项基本权益加以保护,这里的民生既包括全体公民的权利和生计,也包括个人的人权与自由。上海浦东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上海浦东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之实质判断

  “民生刑法”这一术语最早由卢建平教授提出并加以论述,近年更是不断引起更多学者对这一刑法观加以关注并表达自己的观点。生命健康权作为每一位公民生存发展的前提与基础,是开展社会生活、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根本保障。民生刑法立足于人本刑法观,以尊重人性、弘扬人道、保障人权为价值内涵,对民生权益进行刑法规范上的保障与救济。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后盾法”,必然要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保障民生为核心内容,对民生权益给予最坚实、最有力的保障和救济,提炼和塑造人本主义价值和品格。在以人为本的社会环境下,刑法应当从人性出发,充分尊重人性,尽量顺应和满足人性的需要,而不是一味地强制压抑;在民生领域,刑法更应通过惩治犯罪、惩恶扬善的间接方式,对受害者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予以充分的人性关怀。

上海浦东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之实质判断

  《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修改,一方面降低其入罪门槛,取消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和“销售金额”的规定;另一方面加重对犯罪人的刑罚惩处力度,提高了行为人人身刑与财产刑的处罚标准。刑法条文的上述变化意在更充分地对民众生命健康安全进行保护,有力回应当前社会频繁发生的各类严重危害民众生命、健康安全的药品领域犯罪。

  同时,这些立法举措也体现立法者构建民生刑法观的初衷与理念,摒弃传统观念为维护管理秩序而加大刑法打击力度的机械教条思维,彰显刑法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面。因此,从国家当前不断关注民生、加强对人民群众生活安全保障的时代大背景出发分析,将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作为本罪保护的主要法益将更为合理,更符合现实国情,也更能为社会民众所认同。

  我国刑法第141条第2款规定:“本款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或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由此可知,刑法对于假药的认定只做了形式上的规定,并没有进行具体的解释,刑法将假药认定的权力交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般性法律,需要查找相关低位阶法律的内容进行具体认定,故刑法第14条第2段属于需要参照的附属刑法。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假药包括: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以及按照假药论处的另外几种情形是: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3)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假药包括药品本身成分不具备真药实质内容以及市委假药的两种认定标准。在按假药论处情形中,除了药品本身已事实上无法使用(如变质、被污染的),其余都是出于药品管理部门特定行政监管的需要而进行的形式认定,并非针对药品本身功效进行成分内容的实质性认定,属于法律拟制的假药,最典型的就是以是否经过批准或取得批准文号来认定药品真假。现实中大量海外代购药品被作为假药处理也都是因为没有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

  以行政监管为目的进行形式认定,而不以药品本身的治疗功效进行实质的真假判断,这样的假药认定标准其合理性本身即存在疑问。这就造成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在国外是合法注册、能够生产销售并具有治疗效果的药品,由于在我国没有经过药品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而被认定不合法。如果此类药品进入我国市场将面临触犯刑法高压线的险境,对于需要服用这些药品进行救治的患者而言更是无所适从。

上海浦东律师:生产、销售假药罪法益侵害之实质判断

  上海浦东律师有感,陆勇之所以被公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立案逮捕,就是因为其所代购药品没有取得我国药品批准文号,属于销售了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照假药论处的假药的情形。而陆勇的代购药品行为客观上却救治了很多深陷白血病绝境的患者的生命,属于有益于社会的行为,正是此种情与法的纠葛引发了社会民众对陆勇案的关注以及对该罪名认定合理性的质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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