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在婚前可能欠他人债务,这种债务就是婚前债务。那么,谁该为这笔债务负责?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国家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关系发展产生影响之前与债权人这种具有特定社会主体结构之间没有发生的权利义务教育关系。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就来带您了解这个问题。
一、婚前进行个人企业债务的承担
如果婚前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转化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债务人的配偶只有在实际接受财产或利益的情况下才负有责任。
根据债权相对性原则,婚后债权人只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债权,不能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债权。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同居的夫妻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则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和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成为夫妻婚后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 一方婚前所欠的个人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共同支付。然而,举证责任应由债权人承担。
二、如何进行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经济共同学习生活的证明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
1、一方婚前抵押贷款购买房屋,已婚夫妇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婚后可转为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借款购买大量婚庆用品,婚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需要时,可转为共同债务;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设计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居住或共同发展使用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因与已婚家庭住在一起而产生的。
三、债务人配偶可以承担企业清偿责任的范围
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对该债务负有对债权人连带责任的义务,无异议。但是,对于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和连带责任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当配偶一方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共同债务时,配偶双方都应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的配偶不得以其对婚前财产的接受程度作为辩护理由,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另一种观点却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企业债务转化为一个共同发展债务后,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我们应当限定在其生活实际需要接受自己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内。
后一种重要观点进行较为完善公允,《瑞士民法典》也为我们可以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立法先例。
《瑞士民法典》第193条规定:
(一)夫妻一方或者夫妻双方的债权人可以就某一财产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财产不因夫妻财产权利的设立或者变更、夫妻财产权利的分割而免除被清偿的责任。
(二)前款之财产已转移于配偶任何一方的,该配偶人须偿还企业债务,但对其能证明所受领之财产管理不足进行债务的部分,可免除其偿还的责任。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认为,上述法律规定既明确了夫妻双方进行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又同时可以规定了配偶在接受企业财产的范围内负偿还债务管理责任,因而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关系,更加发展具有一定合理性。判断一方婚前债务与婚后生活的因果关系,应结合债务人的目的、债务的使用和婚后生活的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