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前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怎么办

日期:2023-03-16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离婚律师,离婚财产纠纷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之间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发生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进行现金可以购买中国轿车,冯某某用该款产品购买一些轿车生产一辆且登记在我们自己企业名下。上海专业离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规定。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前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怎么办

  一、基本案情

  2004年6月,程某某公司购买蓝湾俊园住房建设一套,向开发商需要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该合同将更名为房屋赠送方式丰茂,房屋产权以 FENGMOU 的名义登记。从2005年10月到2006年,冯小刚向程先生申请资金,程先生总共支付了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与张签订了贷款协议,张承认自己实际收到了290万元的贷款。

  2006年7月,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确认成某赠与冯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退还3、049亿元人民币,车牌 A-FL385汽车,一套岚湾君园住房,要求张某退还290万元人民币。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很大。明知其有配偶,仍以恋人身份同居,并向程某某索要汽车、房产及近305万元钱款。他们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巨额财物送给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

  的合法企业财产进行权益,其赠与社会行为都是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网络不正当竞争手段可以获得解决上述国家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中国长期存在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学生自己个人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冯某归还李3049928元,张某共同承担归还290万元的多项责任,驳回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冯和张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送给冯某的礼物,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分开审理,礼物是程真实意图的表现,转移了户口,因此应当视为有效。冯某要求程某退还资金3049928元。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三)项,第一项取消,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车、房。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双方共同进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责任原则,冯某某企业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学生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婚外同居生活关系,其取得经济财产具有主观上并非一个善意,且不是一种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社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

  捐赠某一房产和车辆的行为是有效的,是法律上的错误。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冯某应当返还其当时购买车辆、房屋的对价73、05万元及其主张的资金304、9928万元,张某对其所收受的290万元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配偶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有效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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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主要观点可以认为: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数据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赠与合同无效,对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企业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单独分析判断。而依照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社会行为已完成了一个所有权转移公司登记,故该赠与

  行为不应予以撤销。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为您讲解离婚前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怎么办

  上海专业离婚律师认为,财产所占比例小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占比例,因此赠与不一定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而且,即使侵犯了李的夫妻财产权,也要由李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冯承担责任。3、程的社会经济地位高于与冯氏婚外同居的冯氏,双方企业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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