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律师解读遗言承继公证相关规定

日期:2022-07-23 阅读: 关键词:静安律师,遗产公证

  咱们都晓得遗言在公证后拥有法令效能,然则平常生活往往在办理遗嘱继承时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那么接下来静安律师为您进行解析关于遗嘱继承公证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静安律师解读遗言承继公证相关规定

  遗言承继公证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一)是不是最初一份公证遗嘱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遗言公证作为一种行动公证,今朝法令划定遗嘱人可以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只要在实施遗嘱的行为地就可办理公证。

  如许遗言人能够在分歧时代,分歧地址向公证处请求办理遗言公证,并且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换、撤销或许再立遗言,如许,就可能涌现多份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听说结婚手续。其中有公正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然则,公证处在办理遗言承继公证时,关于该遗言是不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却难以确定,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二)遗言效能的可变性,即使是公证遗言也不能直接采纳

  公证遗言虽然是立遗嘱人在公证员眼前所立,其意义暗示的真实性比较可靠,遗嘱内容合法有效。

  但遗言是在遗言人殒命后产生效能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可能发生变化,遗嘱的效力也就会随之改变。

静安律师解读遗言承继公证相关规定

  当遗言人殒命,承继发生后,被消除在遗言承继以外的其余法定继承人是不是有损失劳动才能又没有生存起源的情形,遗嘱继承人是否有虐待、遗弃被继承人(遗嘱人)及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遗嘱人生前是否又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这些都是在立遗嘱时所不能预见和把握的,只有在遗嘱继承发生后才能确定。

  如许,本来正当无效的公证遗言,大概因为上述因素的出现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公证遗嘱同样需要重新确认,而不能直接采纳。

  (三)遗言继承人之外的法定继承人不予合营,致使公证无法进行

  《继承法》第二十三条划定:“承继开端后,晓得被继承人殒命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这一划定解释,在处置遗产时,遗言继承人有义务关照遗言施行人和其余法定继承人。公证处办理遗言承继也必须首先向其利弊关系人(即其余法定继承人)懂得、核实上述情形,以便确认其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由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为了家庭成员不因遗嘱问题影响和睦相处,大多是在保密的情形下完成的,一般都不会让别人知道。

  一旦遗言人殒命,遗言地下,被消除在遗言承继以外的其余法定继承人都市难以接受。公证员找他们核实情形时,他们普遍都不予合营。他们明知该公证遗言无效(本人手中没有公证遗言),将无奈对抗其效力,因此,不会也不敢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采取故意拖延时间或置之不理的消极的不作为来对抗,使公证处无法认定遗嘱效力,导致遗嘱继承公证的终止。而遗嘱继承人又无法就其不作为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权利无法实现。

  (四)法律上对遗言确认步伐的缺失,以致公证无法进行

  今朝,还没有一部法令划定遗言的确认步伐和确认机关。只有当继承人对遗嘱内容产生异议发生争议,引起诉讼时,法院才予以确认遗嘱的效力。

  关于非诉讼的语言效能却无处可申请确认。而公证处办理遗言承继公证,对遗言是不是无效,只能凭仗《继承法》的规定,作为认定遗嘱继承权一个环节来操作。如遇利害关系人拒不配合,公证处将无法移送遗嘱确认机关确认。

  又因为法令没有赋予公证处以确认权和相应的布告权,公证处也就无权以布告或其余方式告知他们:告知期届满,其利害关系人未主张权利,视为其对遗嘱无异议而依法确认遗嘱效力。

  据悉,今朝有的公证处还因此布告的体式格局解决这一事件,没有法令赋予公告权,公告的效力就得不到保障,公告期限届满,并不能达到视为被通知到,或认定为“应当知道”的情形效果。

静安律师解读遗言承继公证相关规定

  以上便是对于遗言承继公证罕见的事件,生存中如果你涉及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及时联系静安律师,处理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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