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律师谈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

日期:2022-07-11 阅读: 关键词:静安律师,离婚诉讼,法定期限

  当事人了解离婚官司中的有关法定期限,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今天静安律师来跟大家讲解一下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请大家仔细阅读。

静安律师谈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

  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依据中国婚姻法、《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合用〈婚姻法〉多少题目的说明(一)》(如下简称“说明”),以及民事诉讼法无关划定,离婚讼事触及的法定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限及例外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该条同时划定了破例情形,即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觉得确有需要受理男方离婚要求的,不受上述前提限定。“人民法院觉得确有需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一般是指女方有重大过错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如女方与他人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分娩等情况,男方感情上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感到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行使要求撤销胁迫婚姻权力的克日婚姻法第十一条划定,因勒迫成亲的,受勒迫的一方能够向婚姻挂号构造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该要求应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无过错方要求婚姻侵害补偿的克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划定,因重婚、有配头者与别人同居、实行家庭暴力、荼毒、遗弃家庭成员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侵害补偿。“说明”第三十条划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补偿要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假如原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静安律师谈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

  因豪情和睦分家准许离婚的克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

  要求再次分割伉俪配合财富的克日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划定,离婚时,一方潜藏、转移、变卖、毁损伉俪配合财富,或捏造债权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再次告状的克日限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讯断禁绝离婚和调处亲睦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该期限限制。

静安律师谈离婚诉讼的法定期限

  以上就是起诉离婚诉讼期限的相关内容,相信你对静安律师的讲解也基本了解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需要咨询的,可以点击下方图标或者拨打我们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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