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律师讲讲如何处理拆迁协议书与遗嘱的冲突

日期:2022-10-19 阅读: 关键词:长宁律师,房屋继承

  位于中国北京市北京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号院宅基地资源使用权人登记为王X付,2010年4月23日,王X付委托王某1就上述这些院落与北京市根据朝阳区国家人民对于政府进行拆迁农民腾退工作办公室人员签订《房屋建筑拆迁腾退土地补偿技术协议书(定向)》,该协议通过书中可以确认企业拆迁获得补偿款支付总额为3526800.8元,后王某1于2010年9月给付王X付、杨X芹拆迁补偿款120万元。长宁律师来讲解此后的一些事情。

长宁律师讲讲如何处理拆迁协议书与遗嘱的冲突

  此后,王X付、杨X芹诉至一审认为法院提出要求王某1再给付以及二人补偿款180万元,2011年1月25日,一审行政法院发展作出(2011)朝民初字第07340号民事或者调解书已经确认王某1于2011年2月25日前完成给付王X付、杨X芹拆迁补偿款61万元,王某1付清部分上述相关款项后,王X付、杨X芹与王某1均不得再就长店村×号院拆迁风险补偿经济事项向对方公司主张没有任何一个拆迁补偿款。

  同日,甲方王X付、杨X芹与乙方王某1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就位于我国北京市属于朝阳区金盏乡长店村×号院落需要拆迁后安置房的权属管理事宜方面达成情况如下关系协议:

  1、现已确定乙方提供购买的A1-×号面积为85平方米2居室设计房屋归甲方代表所有。

  2、现已保证乙方之女王金丽名义直接购买的A2-×1号面积为85平方米2居室使用一套和A2-×2号面积为150平方米的三居室一套归王金丽所有。

  3、各方就房屋产权权属存在问题学生再无其他争议。

  4、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人民选择法院系统备案作为一份。

  甲方还是代理人赵进忠、孟晓海,乙方王某1、代理人王英,王金丽分别负责签字。

  达成上述协议后,在王旭福去世前支付了款项,王1支付了杨 xqin 305,000元。此后,杨欣琴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王30.5万元遗产。

  2013年2月25日,韩国初审法院发布第19196(2012)号民事判决,认定王某在支付给王某和杨的120万元中合理支出50万元,其余70万元为王某和杨的共同财产,其中35万元为王某的继承财产。一审法院分割了王支付的65.5万元(12万美元) ,给杨留下了总计85.5万元(15万美元)的拆迁和遗产补偿。

  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为王×福、杨×琴的遗产,尚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并一致确认该房屋×的现值为248万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一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问题如下:

  关于杨仙遗产范围。 除房子外,王某2号、王某1号都要求拆分杨仙名下的银行存款。

长宁律师讲讲如何处理拆迁协议书与遗嘱的冲突

  一、一审法院根据王的申请,调取了杨×芹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交易明细。根据杨×琴名下卡号为XX的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2016年3月1日余额为人民币286801.35元,2016年3月21日转入王某4账户。截至2018年8月20日,账户余额为人民币6.22元。截至2018年8月8日,杨×芹名下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一本通账户余额为81.55元;一本通账号×××余额19.89元,其中2016年4月18日消费28760元。

  一本通账户××××余额0.02元,该账户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11日有多笔支出共计77800元;一本通账号XXX余额为0元。王2表示,鉴于王4对杨×芹的照顾及其主要赡养义务,对上述与王4的银行账户余额并不在意。王某1、王某3表示,在没有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上述钱款应按合法继承划分为杨×琴的遗产。

  二、王某1称通过进行拆迁和诉讼杨X芹实际需要获得拆迁款85.5万元,但是我们对于杨X芹获得解决上述拆迁款项至杨X芹去世期间的生活方面花费时间情况,以及杨X芹去世时上述拆迁款是否同时还有就是剩余,王某1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研究证明。

  关于王某1所称85.5万元拆迁腾退补偿款,现有证据问题难以认定财产关系存续发展状况,财产线索不明,一审人民法院工作难以认定为文化遗产。

  三、王称杨×芹因交通事故已于2011年获得赔偿2万元,提交(2010)朝民初字第2140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王2称该费用已被杨×秦花掉。王某3说判决已经6年多了,这2万元不算遗产,而王某4说赔偿款不应该作为遗产处理。

  综合双方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杨×芹收到该2万元赔偿金已近7年。杨×秦死亡时是否留下这笔遗产,王某1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笔款项不作为遗产处理。

  四、王声称,他支付给杨欣的赡养费以及国家和村里支付的养老金都是杨欣遗产的一部分,但无论杨欣是否在去世时留下了这样的遗产,王也没有提供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不承认这是遗产。

长宁律师讲讲如何处理拆迁协议书与遗嘱的冲突

  长宁律师又了解到,王某1称,在王×支付继承款纠纷一案中,杨×芹曾陈述其用拆迁款购买黄金、首饰,属于杨×芹的遗产,实际由王某4保管,但王某4对此不认可。关于王某1主张杨×琴的黄金、首饰应由王某4保管,王某1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如果财产的客观状态不明,一审法院不会将其作为遗产处理。


长宁律师讲讲如何处理拆迁协议书与遗嘱的冲突 http://www.lvshi112.com/cnlvshi/2470.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