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与界限

日期:2022-11-24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传销犯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的一项罪名。该罪的成立,为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性质,合理区分其与其他犯罪,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性质和界限。上海刑事律师就来为您讲解一下具体的情况,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海刑事律师: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与界限

  居无定所:传销组织犯罪的前因。组织、领导进行传销活动罪虽然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在刑法修正案(七)设立一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前,该种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事实上,此前,我国教育行政管理法规就明文禁止传销活动,传销行为都是经由司法体系解释能力得以发展暂时栖身于非法生产经营罪之中。但因为他们缺乏传销犯罪的独立罪名,使其能够处于这样一种居无定所的状态。

  可以说,组织和领导金字塔零售活动罪的确立有一个演进过程。了解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性质,对我们有重要意义。

  禁止传销始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鉴于传销活动对社会生活的负面影响,国务院发出通知,明确禁止传销活动。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第2条规定:

  “自本通知信息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任何一种形式的传销公司经营发展活动。此前中国已经可以批准进行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实践活动,认真学习做好传销人员的善后处理技术工作,自行清理债权债务,转变为社会其他生产经营行为方式,至迟应于1998年10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资源管理国家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成本管理相关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传销经营服务活动的,要立即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这一规定告诉我们,在《通知》发布之前,传销是法律允许的,从事传销业务的企业也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那么,这里的传销是否与后来被禁止的传销属于相同的概念? 这令人困惑。上述通知没有定义传销的概念,因此不理解法律允许的传销的含义。在这里,它似乎混淆了这两个概念,即传销和直销。

  传销和直销是两种不同的商品销售模式,在现实生活中经常被混淆。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 ,同日,国务院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 : 这两个条例分别代表了禁止传销和允许直销的相反法律立场。

  根据禁止传销的条例第2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计算和支付报酬给被发展的人,或者根据他们直接或间接发展的销售业绩,或者要求被发展的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获得参加资格的条件,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行为。

上海刑事律师: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与界限

  上述《条例》第7条还采取列举生活方式进行规定,下列问题行为,属于传销组织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社会发展研究人员,要求被发展工作人员进行发展以及其他管理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影响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国家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经营者具备加入或发展开发人员加入的资格,要求开发人员以订购商品等变相形式付费或付费。谋取非法利益;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关系,并根据下线的销售业绩计算和支付上线报酬,获取非法利益。

  在以上分析三种传销行为中,第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拉人头,第二种行为方式属于企业收取入门费,第三种行为都是属于我们团队计酬。在以上三种不同行为中,收取入门费的传销较为容易进行认定。

上海刑事律师: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与界限

  上海刑事律师提醒大家,拉人头和团队计酬的传销则不太容易区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拉人头是单纯地以直接影响或者可以间接滚动经济发展的人员一定数量为依据数据计算和给付报酬;而团队计酬则是以中国发展工作人员的销售公司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上海刑事律师:组织、领导进行传销犯罪活动罪的性质与界限 http://www.lvshi112.com/zmxsls/260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