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律师所看强奸非妻者不属强奸罪

日期:2021-12-31 阅读: 关键词:上海,刑事,律师所,看,强奸,非妻,者,不属,案例,

  案例:孙某被单位派到他地方工作。他的妻子一个人在家。无聊的时候,她找到了她最好的朋友张陪她。孙不在家的时候,张吃住在孙家。2019年8月的一天,因为单位有急事,孙被召回单位开会。孙没有告诉妻子那天晚上赶回家。当他回到家时,已经是深夜了。孙没有惊动妻子,只是洗濑户,在黑暗中睡觉,和熟睡的张发生了性关系。张醒来后,他顺手打开床头灯。他们都惊呆了。孙想停下来,张示意孙继续。原来孙的妻子和闺蜜睡着后,妻子突然接到母亲的电话,父亲不舒服,就赶到父母家把父亲送到医院。

  这个案子真的很巧合,但不是作者在编故事。案件原型与案件不同,但基本情节相似,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在这里,上海刑事律师所只想通过这个案例阐明刑法的相关原则,防止强奸罪的滥用,进出人罪,使他人权益受到不正当干扰。以下上海刑事律师所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进行讨论。如有不当,请纠正。
 

  孙某是否涉嫌强奸?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是侵犯妇女自身决定权的犯罪,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身决定。强奸罪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反妇女意志、强奸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行为人采取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违背妇女意志有着肤浅的关系,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道如何反抗,进而违背了妇女的意愿。相反,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客观上是强奸,但当行为人不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时,不可能成立强奸罪,如过失强奸。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妻子临时离开,她最好的朋友睡在自己的床上。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孙无法预料到睡在自己床上的不是妻子,或者因为过失没有预料到,所以孙对张的性行为是过失强奸或意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的过失犯罪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因此过失强奸不构成犯罪。


上海刑事律师所看强奸非妻者不属强奸罪
 

  如何评价孙某和张某知道真相后继续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张某开灯后,孙某和张某知道真相后,如果张某阻止孙某继续性行为,而孙某继续性行为,则孙某涉嫌强奸。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当孙发现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不是妻子时,他想停止性行为,但张没有停止性行为的意思,而是示意孙继续性行为,这意味着孙与他发生性关系,并不违背女性的意愿。按照张的意思,其实我喜欢你很久了。
 

  因此,本案中,孙某不构成强奸罪。

  上海刑事律师所结论:强奸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知道自己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会侵犯妇女自己决权的结果,仍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孙误以为张是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为过失强奸,不构成强奸罪。当发现与自己发生性行为的不是妻子时,孙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继续与张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孙发现真相后,张自愿继续与孙发生性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孙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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