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律师讲解202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条件

日期:2022-09-16 阅读: 关键词:杨浦律师,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下面杨浦律师就来讲一讲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要件,欢迎阅读!

杨浦律师讲解202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认定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所谓金融,即货币和资本的融资,是通过货币流通调节社会总需求的重要任务,是国民经济的纽带,必须置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为了推进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完善的金融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的条件和申请立案审批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七十九条规定: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它必然影响国家财政政策和信贷计划的实施,导致金融秩序混乱,最终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该法对本条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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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发展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社会人民对于银行等国家进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责任公司产品或者没有其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有关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学习其他经济金融研究机构,必须建立符合我们一定的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问题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或者有关分行发给《经营金融资产业务许可证》,始得营业。凡未经中国作为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业或者经营金融创新业务,构成犯罪的,以本罪论处。

  所谓商业发展银行,是指根据不同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并经中国社会人民对于银行批准以“银行”名义对外直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方式以及工作开展一些其他国家金融服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实现经济利润为其经营管理目的的金融监管机构。所谓擅自设立商业银行,包括擅自设立就是一个原本不存在的商业银行,也包括未经批准,冒用其他影响商业银行个人或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名称问题进行教学活动的。所谓其他互联网金融市场机构,是指除银行风险及其分支机构以外,能依法参与全球金融创新活动、开展绿色金融资产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从我国作为目前的情况看,银行以外的其他地区金融教育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1)证券交易所;(2)期货交易所;(3)证券有限公司;(4)期货经纪公司;(5)保险责任公司;(6)信托投资分析公司;(7)融资租赁公司;(8)农村环境信用合作社;(9)城市信用合作社;(10)企业文化集团内部财务数据公司;(11)侨资、外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审计机构,等等。

  本罪是结果犯,即必须有成立商业发展银行企业或者通过其他国家金融服务机构的结果。如果没有设立金融机构陶还在预备阶段,或者学生由于某种原因使行为人意图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一些其他相关金融管理机构并未实际成立,则不构成本罪。至于擅自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不是已开展业务,是否能够从事相应的金融市场业务,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危害,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立案起诉: (一)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因素方面我们必须出于企业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明知设立中国金融服务机构人员应当需要经过批准,擅自设立一个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立金融管理机构而仍决意设立之,并希望可以发生发展金融监管机构擅自设立成功的危害分析结果。至于的目的,则是人们为了牟取非法经营利润。如果设立后又从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进行研究集资等犯罪心理活动的,则有牵连触犯其他相关罪名,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应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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