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为何被认定是虚开增值发票?徐汇律师带您了解

日期:2022-12-05 阅读: 关键词:徐汇律师,虚开增值税发票

  高程公司认为其与天极公司之间系真实的贸易往来,其取得天极公司开具的三份增值税发票不存在违法事实,针对此种情况,市国税稽查局在没有证据证明高程公司知道所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人虚开的情况下,按高程公司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规定作出追缴抵扣税款的决定并无不当。徐汇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依法纳税为何被认定是虚开增值发票?徐汇律师带您了解

  有些像无罪推定,既合理,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庭审时,高程公司对市国税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表示无异议,而该通知单是市国税稽查局作出合国税稽处(2013)2010号税务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叶环建案的刑事判决生效与否与市国税稽查局作出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无必然联系。

  故高程公司关于市国税稽查局在叶环建案的刑事判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系程序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评:此处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因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同的是,该案相关刑事诉讼早已生效,并且是法院依照职权对税收专管员王晓平是否触犯贪污罪做了确定。

  而此处的“叶环建案的刑事判决”中的事实部分“虚开增值税发票”认定的职权在税务机关,并且上海市金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已经依照职权向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高程公司于2011年2月至4月取得的天极公司开具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虚开。所以说此处的话语略显含糊或令人有并的疑问外,大致是准确的。)

  综上,市国税稽查局作出的合国税稽处(2013)2010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适当,高程公司诉请撤销税务处理决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市国税稽查局认定高程公司系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使用"违法事实"一词欠妥,本院予以纠正(评:照顾了下原告的情绪?但是确实提醒了部分基层税务机关的不注意文书措辞的坏习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安徽省高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徽省高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郭芳兵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这与两个月之前即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作为一个整体,对律师辩护工作产生了很多影响和变化,包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如何辩护,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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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导致律师从事审判前的辩护工作内容发生了很多变化。辩护律师需要根据最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调整审判的辩护的工作内容。大量的辩护工作可能需要前移,将工作焦点由审判阶段前移至审判阶段。

  在民生刑法观指导下,为加强对民众生命健康安全保护,《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1997年《刑法》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改为行为犯,对制售假药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生产销售假药罪旨在保护多重法益,法益保护有主次之分,主次法益发生价值冲突时,应以保护主要法益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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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汇律师发现,刑法规范层面上,公民生命健康法益的保护处于优势地位,秩序的维护则处于从属地位,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个人法益。对于假药的认定应根据药品是否具有真实疗效进行实质认定而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是否取得药品管理部门批号。在陆勇案中,陆勇代购药品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欠缺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违法性要素,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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