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传销罪认定是怎样的呢?刑法上没有组织传销罪只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以认定标准也是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来规定依据的,下面徐汇律师为您介绍组织传销罪认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单位实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处理
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本罪没有规定单位犯法,而依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谋划罪的犯法主体包孕单位,那么,因为本罪与非法谋划罪之间的交织瓜葛,是否遇到单位组织、领导传销举止的,都要根据非法谋划罪科罪呢?谜底是否认的。咱们觉得,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间是相通融的,这种通融性具体表现在: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指同一罪名)之间属于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即一旦法律规定某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的,那么,单位实施的该种犯罪行为就适用该特别规定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当法律没有规定某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时,对单位实施的该种犯罪行为就径行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组织、领导传销举止罪中,偶然会有对被害人采用暴力、非法拘禁甚至讹诈被害人眷属、伴侣等行动,是以,应当在遵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理论,决定按照牵连犯原则处理或者按照数罪并罚原则来处理。以下对此予以论述。
总的来讲,当传销举止的组织者、领导者采用以上手法限定人身自在、损害康健性命权益,或许严重妨碍第三人的自决权时,其手法行动也已构成为了犯法。从两个行动之间的瓜葛来看,一个是目标行动,一个是手法行动,二者之间吻合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瓜葛。在二者均组成犯法的情况下,便是典范的牵连犯。而题目在于,根据牵连犯“从一重处”的普通合用准则,处置的效果不一定吻合罪责刑相适应准则的请求。是以,应该分清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牵连犯原则或者适用数罪并罚。我们认为,对牵连犯是否适用数罪并罚,主要根据牵连的两个罪名刑罚轻重的比较而定,具言之,当牵连的两罪法定刑相差悬殊时,适用牵连犯“从一重处”原则与数罪并罚的效果基本上是一致的,宜按照牵连犯来处理;当牵连两罪的法定刑非常接近时,按照牵连犯或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结果相差悬殊,此时不宜适用牵连犯的“从一重处”原则,而应当数罪并罚;当两罪中有一罪的刑罚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时,即使数罪并罚,也是采纳吸收原则,此时可径行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处”原则来处理。根据以上分析,结合具体案例来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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