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律师一文让你彻底了解走私文物罪

日期:2022-09-08 阅读: 关键词:徐汇区律师,走私文物罪

  所谓走私文物罪,是指单位或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走私文物罪如何认定?徐汇区律师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徐汇区律师一文让你彻底了解走私文物罪

  一、走私国家文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走私文物罪与转售文物罪的界限

  转售文物罪,是指国家禁止经营以牟利为目的的严重的转售文物行为。两种犯罪的主客体有一些相似之处。不同之处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具体地说是禁止文物出口的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制度(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后者的客体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3)本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运输、购买、贩运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等地,犯罪后主要表现为出售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行为严重; (4)主观方面的差异。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但不要求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而后者要求具有营利目的。

  (二)走私文物罪与非法出售、私自捐赠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违反文物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安全保护的文物藏品非法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工作或者通过个人的行为。两罪的区别研究主要原因在于:(1)犯罪客体具有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发展对外服务贸易关系管理会计制度,具体是国家对于对外投资贸易组织管理控制制度中的国家规定禁止文物出口的管理体系制度,后罪的客体则是一个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主义制度;(2)犯罪调查对象选择不同。本罪的对象是我们国家政策禁止美国出口的文物,包括一些珍贵文物和其他发达国家可以禁止出境的文物,后罪的对象是自己国家为了保护的文物藏品;(3)犯罪客观因素方面存在不同。本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后罪是将国家利益保护的文物藏品非法出售或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时间或者学生个人的行为;(4)主体根据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社会主体,可由自然人和单位成本构成,后罪的主体作用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三)走私文物罪与向外国人出售、赠与贵重文物罪的界限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的行为。两种犯罪的相似之处在于主观方面和主观方面,不同之处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特别是禁止文物出口的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和保护制度(2)不同的犯罪对象。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其他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和其他文物,后者的客体是珍贵文物; (三)本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这种犯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运输、购买、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等地,犯罪后向外国人出售、赠送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

  二、走私文物罪的特殊形态。

  (一)走私国家文物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走私文物罪属于行为罪,本质上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走私文物的行为。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实施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于2000年7月30日发布的《关于确认海关监管现场查获成功和未遂走私犯罪案件的函》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人们对运输和携带方式的认识更加直观,但邮政业务具有特殊的行为,因此需要在邮政部门办理相应的邮政手续。 因此,该信函将走私既遂案件和未遂案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犯罪人通过国家设立的海关监督管理场所“通关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走私文物只要到达海关检查门或进入海关设立的专门监管货场被没收, (2)携带、运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人“走海关”,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到达国家(边)边界线的,视为走私;(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邮递方式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 犯罪人在邮政部门办妥邮政手续后,视为走私完毕;在办理邮政手续过程中被抓获的,视为企图走私;(4)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于“目标不能实施”的,视为企图走私。

徐汇区律师一文让你彻底了解走私文物罪

  (二)走私文物共同犯罪的认定

  走私文物罪的共同进行犯罪,是指两人通过以上企业共同走私国家法律禁止中国出口的文物的行为。具体情况来说,构成走私文物共同犯罪应具备以下工作条件:第一,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以上学生具备网络犯罪问题一般社会主体发展条件的自然人或者相关单位,实践中学习可以表现为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设计单位之间共同管理实施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保护行为,也可以表现为自然人与单位人员共同建设实施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行为;第二,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犯罪故意,各行为人主观世界上有共同研究实施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犯罪的沟通和联系;第三,客观上必须有共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犯罪心理行为。各行为人的走私文物犯罪行为的具体教学行为的内容分析可能不尽相同,但彼此联系、相互协调配合。各主体的行为能力可能出现都是需要实行行为,也可能没有按照国际分工的不同而分为内部组织员工行为、实行行为、帮助幼儿行为、教唆行为。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文物的犯罪分子勾结,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的,作为走私文物罪的共犯处罚。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共谋是指走私文物犯罪人在事前或事中形成的共同走私意图。 (一)同意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海关单据,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便利;(二)为同一犯罪多次走私文物提供前款规定的协助。

  (1)有特定监管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走私文物犯罪的共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利用职权纵容、纵容走私犯罪,情节严重的,构成纵容走私罪。放纵走私活动,一般消极不作为。但是,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与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串通一气,在走私过程中积极配合走私文物犯罪分子逃避海关监管,或者在走私犯罪后分赃,则应当一并追究走私文物犯罪的刑事责任。

  (2)关于走私文物犯罪活动中负责运输的个人或单位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2002年,走私文物犯罪一般只追究主管人员或者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但是,其他参与者与走私文物犯罪分子事先通谋,筹集走私资金或者利用专用走私运输工具从事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的,可以追究走私文物的刑事责任。

  三、走私国家文物罪的罪数形态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走私文物行为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涉及本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以及一罪与数罪的选择。

  (一)走私文物等特殊物品

  如果一个人走私的同一批货物中既有国家禁止的文物,又有核材料、假币、贵金属等特定物品,或者是普通货物、物品,则应针对本案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该人有多次走私意图。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行为人明知走私货物包括国家禁止运输的文物以及其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的核材料、假币等物品,构成犯罪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定罪处罚;犯罪构成数罪的,走私文物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等。应当数罪并罚。(2)行为人具有一般的走私故意,但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走私嫌疑人主观上具有走私故意,但走私的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按照实际走私对象定罪处罚。比如,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走私,但走私的对象不明确,仍然逃避海关监管,决心实施走私,然后查明走私货物不仅包括国家禁止的文物,还包括武器、弹药、假币、核材料和普通货物、物品,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2002年《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根据走私的实际对象,行为人应当以走私文物、武器、弹药、假币、核材料和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数罪并罚。 (3)行为人被欺骗,有错误认识。如果一个人被骗以为只是走私文物,实际上包括了其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物品,仍然应当按照不同走私对象所犯罪行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是因为被骗而对走私对象产生错误认识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盗窃文物后又可以将其走私,如何通过定性

  盗窃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将其偷运出境的行为,应当具体分析是一罪还是数罪。 行为人出于盗窃文物的意图实施走私文物的行为,在盗窃文物行为之后又产生走私文物的犯罪意图的,两者没有关系。 它是两种独立的行为,应分别界定盗窃罪和走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以走私文物为目的的盗窃文物行为,与牵连犯是一致的,应当以重罪论处。

  (三)文物转售后如何确定走私性质

  倒卖国家禁止的文物,然后帮助走私分子将文物走私出境,如何定罪?倒卖国家禁止的文物牟利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同时,如果帮助走私分子走私出境,也构成走私文物罪的从犯,属于数罪并罚。

  (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文物,然后走私出境,如何定性?

  行为人可以利用技术职务之便进行非法占有重要文物然后又将其走私出境的行为,一般分两种不同情形:如果没有行为人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后又发展产生大量走私出境的意图而实施走私出境的行为,则应以学生相应的职务违法犯罪和走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对于行为人因为只有走私文物出境的一个网络犯罪构成故意,而实施有效利用这个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行为,则应从一重罪论处。比如,国有博物馆里的国家管理工作相关人员需要利用这一职务之便,将其掌管的国家之间珍贵历史文物据为己有的,如果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教育目的,监守自盗后又开始产生直接将其走私出境的意图,而实施了走私文物的行为,则应以贪污罪和走私文物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始终认为只有走私文物出境的意图而实施过程中贪污问题行为的,则应从一重罪论处。

  (五)如何确定在走私文物过程中以暴力和威胁手段进行反走私的性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在走私文物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抗拒走私的,依法构成走私文物罪和妨碍司法罪,并处数罪并罚。这里的“暴力”仅限于对反走私人员造成轻微伤害。造成缉私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确立走私文物罪和故意伤害、谋杀罪,并处若干罪名。

  (六)走私文物骗汇

  根据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实际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以进行走私文物为目的,使用网络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银行单据或者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技术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严格按照走私文物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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