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律师事务所来讲讲在网上辱骂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诽谤

日期:2022-12-30 阅读: 关键词:松江律师事务所,诽谤罪

  利益衡量的结果是,出于民主监督的需要,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可以受到更大程度的限制。这是因为,如果人们因对公众人物发表虚假言论而被法律起诉,那么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政治目的就无法实现。松江律师事务所带您了解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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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像一个老师为了提高教学质量,要求学生对教学内容发表意见,同时规定如果意见错了,学生就不及格,基本上没有学生发表意见。同理,为了实现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政治目的,必须尽可能地允许公民对公众人物发表自己的观点和评论,即使其中有不实之词和不实之词,也绝不能禁止。

  以彭水诗案为例。2006年8月15日,秦中飞写了这样一条用户名为《沁园春·彭水》的短信,这首后来给秦中飞带来一个牢狱之灾,并且可以传遍中国全国的词(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包。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

  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学生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进行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作为中学,空中城市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

  在随后的审讯中,秦仲飞并没有承认,它具有公安机关追问的深层含义。但前三句话是在秦传唤的第一天,前县委书记马平(调往另一个县委书记)因涉嫌“巨额”受贿而被传唤。重庆市人大批准了这次逮捕。现任县委书记兰清华和县长周伟的名字都带有讽刺意味。

  后者的内容,则涉及到该县广泛关注的政府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事务。在接下来的几天里,秦忠飞通过手机和QQ向许多朋友发送了这条短信。

  2006年8月31日,警方搜查了秦某办公室的电脑,没收了他的手机。那天晚上,他被带到警察局,并被铐在二楼值班室。第二天,警方对秦忠飞进行了两次审讯,同时搜查了他的家,检查了他的电脑,让他交出了 QQ 号码。9月1日晚,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其拘留,并移送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

  人们习惯于认为公安机关滥用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除外”规定,但我认为问题不在于此,而在于秦作为公共事务评论者的行为。即使被批评的政府官员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也不能认为是诽谤罪。

  当然,我并不是说任何对公众人物的诽谤都不能是诽谤罪,而是说宪法和刑法实际上降低了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立对公众人物的诽谤罪,必须满足更严格的条件。一方面,行为人对公众人物所陈述的虚假事实没有依据,整个内容都是捏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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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面,行为人对公众人物陈述虚假事实的唯一目的是损害公众人物的声誉,而没有任何其他合法目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人才可以被判诽谤罪。总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的核心目标,刑法必须降低公众人物名誉保护的标准。第四类:不受宪法保护但不构成犯罪的言论。

  宪法不保护的言论,并不可以直接成本构成一个犯罪。这是我们因为,某种言论虽然他们没有进行任何企业社会经济价值,甚至侵害他人法益,产生一些不良的社会实践效果,但由于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如果学生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言论并不需要符合中国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则不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部分谎言、部分谣言虽然已经不是宪法所保护的言论,但不构成犯罪。下面以寻衅滋事罪为例略作说明。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故意捏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导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进行干扰,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第293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4)款。"但虚假信息当然没有社会价值,也不能受到宪法保护,但它是否构成犯罪?

  众所周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为内容是“在公共场所制造事端,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问题是,所谓的“信息网络”是否是一个“公共场所”?

  相关人员指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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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江律师事务所觉得,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造成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存在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然而,这种解释不能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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