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会构成非法搜查罪? 松江律师: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可以定罪!

日期:2022-09-24 阅读: 关键词:松江律师,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相关法律知识,请跟随松江律师一起往下阅读。

哪些情况会构成非法搜查罪? 松江律师:符合这些条件的就可以定罪!

  依据最高国民检察院《对于失职侵权犯法案件备案规范的规定》,国家组织事情职员应用权柄非法查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备案:(1)非法查抄别人身体、房屋,并实行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相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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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本罪备案规范第(1)项的规定,非法查抄别人身体、房屋,并实行殴打、凌辱等行动的,应予备案。本项规定主如果从非法查抄的手法是不是卑劣的角度所作的规定。假如非法查抄没有同时实行殴打、凌辱等行动,且没有造成其余严重前因,就不该备案。依据本罪备案规范第(2)、(3)项的规定,非法查抄,情节严重,致使被查抄人或许其近亲属他杀、自残造成轻伤、死亡,或许身体变态的;非法查抄,造成财物严重毁坏的,应予备案。这是从国家组织事情职员应用权柄实行非法查抄的严重前因,以及维护被查抄大家身权力的角度起程所作的规定。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搜查造成的后果,有的给被搜查人带来财物上的严重损坏,有的可能引起被搜查人及其近亲属自杀、自残,还有的可能致使被搜查人及其近亲属精神失常,上述情况都属情节严重,应予立案。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4)项的规定,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应予立案。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5)项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应予立案。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是违背职责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搜查行为要大,所以法律规定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只要是司法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就应当予以立案,无需再考虑其手段、造成后果如何,这与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搜查必须考虑手段、后果、程度才能立案有所不同。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6)项的规定,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应予立案。

  在法律实践中,对行为人以本罪举行备案追诉必须掌控如下几点:(1)是不是进行了查抄行动。这里的查抄如前文所述,既包括无形查抄也包括有形查抄,既包括地下查抄也包括隐秘查抄,这是成立本罪的条件。假如行为人并未对被害人举行查抄,而只是实行了其余的行动,就不能以本罪来追诉。(2)查抄的工具是不是属于人身或房屋。法律实践中要注意掌控的是对房屋的定性,对此前文已有阐述。假如行为人只是查抄了办公室、堆栈等非房屋场合,该查抄行动就不组成非法查抄罪。法律实践中判别是不是属于房屋,要看该场所是否具备供家庭生活使用以及是否与外界相对隔离这两个条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搜查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对于一般公民实施的搜查行为,其非法的标准是看是否征得了被搜查人的同意,如果搜查行为违背被搜查人的意志,就属于非法搜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搜查行为,其非法的标准就看其是否主体非法、是否不具有搜查权、是否搜查程序违法等。如果属于合法的搜查行为,就不能以本罪处理。(4)情节是否严重。情节严重的标准已如前文所述,一般公民可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非法搜查行为的立案标准。对于虽然实施了非法搜查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以犯罪处理,只能按照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案例】2004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曹某(无业职员)为猎取“线费”,给在公安组织做协勤的被告人张某打电话,宣称在兴城市某公司住宅楼内有卖淫嫖娼案件。此时,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王某(兴城公安局民警)商议后,由被告人王某用手机分手关照被告人刘某、魏某(均为兴城公安局民警)和赵某(协勤职员),六人聚齐后前往查处。离开该楼2单位201号常某家门外后,他们没有敲开门,因而,在无任何确认有违法究竟证据、未办理任何法令手续的情况下,王某等四名被告人前后爬梯子经由过程窗户进入受害人常某家中。上述四被告人进入室内后关上屋门,让被告人魏某、张某进入室内。在未查到室内有卖淫嫖娼职员后,六名被告人拜别,造成受害人常某受惊吓而抱病。经威望部分鉴定:常某患上急性应激性障碍。对此,六被告人与受害人的母亲杀青和谈,由六被告人补偿受害人经济丧失8万元,另由兴城市公安局补偿10万元,总计18万元,并已实践执行终了。

  兴城市国民检察院以非法查抄罪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兴城市国民法院审理后觉得:六原告人在接到别人行动告发某地存在卖淫嫖娼案件以后,在没有正当的查抄证件和未办理正当的查抄手续,也没有确认别人是不是有违法究竟的情况下,采用爬梯子的体式格局进入被害人的房屋中举行查抄,属于非法查抄行动。同时,由于该非法搜查行为导致被害人常某受惊吓而患上急性应激性障碍,因此,六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鉴于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决定依法从轻处罚。最后判决:六被告人犯非法搜查罪,免予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六被告人作为国都法律组织的事情职员(虽然在理论上关于协勤或协警的性质还存在着争辩,然则这类争辩其实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在接到别人告发有卖淫嫖娼案件以后,在没有取得搜查证,也没有办理相干的查抄手续的情况下就爬梯翻窗而入,对别人的房屋举行查抄。因为本案中别人所告发的卖淫嫖娼行动并非刑事案件,一来是六被告人查抄别人房屋的行动其实不吻合《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规定的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情形,该搜查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属于非法搜查行为。同时,由于该非法搜查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常某受惊吓而患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该非法搜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人民法院最后判决六被告人构成非法搜查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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