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盗版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松江律师:贩卖侵权复制品罪

日期:2022-09-14 阅读: 关键词:松江律师,贩卖侵权复制品罪

  一般原创的作品都是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任何人不得随意的使用和复制,是会构成侵权行为的,如果直接贩卖侵权的复制品会构成犯罪,那贩卖侵权复制品罪和其它罪有什么不同?跟着松江律师一起往下阅读!

贩卖盗版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松江律师:贩卖侵权复制品罪

  (一)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谋划罪的界限

贩卖盗版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松江律师:贩卖侵权复制品罪

  对于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谋划罪的边界是一个争议极大的问题。依据《刑法》第225条的划定,非法谋划罪,是指违背国家划定,处置非法谋划举止,侵扰市场秩序,情节紧张的行动。它包括如下几种行动:(1)未经许可谋划法令、行政法例划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许其余限定生意的物品的;(2)生意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实以及其余法令、行政法例划定的谋划许可证或许同意文件的;(3)未经国家无关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谋划证券、期货或许保险营业的;(4)其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理论上,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行为需要具备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具有行政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行政违法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第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且达到犯罪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凡是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的行为,一般可归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就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而言,目前争议最大的是二者之间是否存在法条竞合及想象竞合的问题。这里分别予以讨论:

  1.关于法条竞合

  有论者觉得,依据1998年《说明》第11条的划定,违背国家划定,出书、印刷、复制、刊行该说明第1条至第10条划定之外的其余紧张伤害社会秩序和侵扰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紧张的,以非法谋划罪认定。而该说明第4条明确划定了《刑法》第218条划定的贩卖侵权复制品罪的科罪处刑规范。据此,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谋划罪为特殊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销售行为是经营行为的一种,如果无经营资格销售某种产品,或者超出经营范围销售某种产品,其行为本身首先符合违法经营的特征,当然是否进而具有非法经营的性质,还须从其他方面综合分析。

  对这一观点,笔者无奈认同。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动同时吻合了数个法条划定的犯法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瓜葛来看,只能合用此中一个法条,当然消除合用其余法条的情形。普遍觉得,法条竞适时,不论理想案情若何,两个条则都拥有竞合瓜葛,或者说,是不是拥有法条竞合瓜葛,其实不取决于案件究竟,而是由于法条之间存在堆叠与交织瓜葛。是以,判别法条之间是不是拥有竞合瓜葛,也首要应从条则所划定的犯法工具、犯法手法等角度调查条则之间是不是具有交织或容纳瓜葛,若是不存在交织或容纳瓜葛,则应消除竞合的大概。就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谋划罪来看,两者存在如下差别:(1)犯法工具分歧。贩卖侵权复制品罪的犯法对象是侵占别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而非法谋划罪的犯法工具则多种多样,此中与贩卖侵权复制品罪相联系的是非法出版物。而依据1998年《说明》第11条的划定,违背国家划定,出书、印刷、复制、刊行本说明第1条至第10条划定之外的其余紧张伤害社会秩序和侵扰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紧张的,按照《刑法》第225条第三项的划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故该非法出版物只能是侵权复制品之外的非法出版物,二者具有排斥关系。(2)犯罪手段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手段是销售;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手段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相联系的是复制、发行。正如前文所述,发行与销售是相区分的两个概念,发行包括出售、出租、散发等行为。其中的出售行为,与销售同义;而其中的出租、散发等其他行为,则与销售不同。反过来,销售行为可包括搭售、零售,而搭售、零售并不同于发行。(3)如果肯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法条之间存在竞合,就会导致《刑法》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形同虚设。因为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起刑数额是“违法所得”;而非法经营罪的起刑数额可以是“经营数额”,且在数额的绝对数量上,非法经营罪的要求也远远低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这样一来,当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达到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定罪标准时,其经营数额无疑也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而在任何情况下,非法经营罪的处罚都要比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重。由此看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并不存在法条之间的交叉或包容关系,故应排除法条竞合的成立。

  2.关于想象竞合

  设想竞合犯,又称设想的数罪,是指一个犯法行动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形。也就因此一个有意或差错,实行了一个行动,侵害了数个刑法所维护的客体,数次吻合犯法组成要件的情形。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侵占的是别人的著作权,非法谋划罪侵占的是国家的特许经营权。假如觉得两者之间存在设想竞合,则贩卖侵权复制品行动应同时侵犯了别人著作权和国家的特许经营权。如前所述,非法谋划罪的犯法工具主如果瓜葛国计民生的特地物品。也恰恰是因为这些物品的谋划关系到人民经济进展或首要大众好处,故国家只允许特定部分或单元谋划,禁止或限制民间自由买卖。根据《刑法》第217、218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侵权复制品,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与上述犯罪对象进行比较,显然不具有相当性,因此,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并未侵犯国家的特许经营权,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并非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故应排除二者想象竞合成立的可能。

  (二)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侵占著作权罪的界限

  侵占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标,未经著作权人或许与著作权无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刊行其作品,出书别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灌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刊行其制造的音像成品,或许制售冒充别人签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观行为方面,对此,本书第五章已有具体描述,这里不再重复。

  (三)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出产、贩卖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有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冒充真或许以不合格产物假冒及格产物,贩卖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动。其与贩卖侵权复制品罪都存在贩卖行动,也都是明知“冒充”而有意贩卖。两者的差别主要为:(1)犯法工具分歧。构本钱罪贩卖的侵权复制品主如果肉体文明产物,如图书、灌音录像带等;而出产、贩卖伪劣产物罪的犯法对象则主要是生产生活资料,其往往会对人的身体健康及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2)客观构成要素不同。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要求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要求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是在采购、生产、销售过程中,违法违规所取得的直接经济收益和预期利益,而销售金额却是在销售过程中,行为人销售的总额(包括资本、资金、利润等),它往往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

  (四)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制造、销售、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与制造、销售、传布淫秽物品图利罪尽管都有“贩卖”行动的存在,但两者存在着本色差别:(1)客体分歧。贩卖侵权复制品罪作为经济犯,其侵占的是别人的著作权、毗邻权;而制造、销售、传布淫秽物品图利罪作为风化犯,其侵占的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气以及国家对文明市场的对立管束。(2)犯法工具分歧。贩卖侵权复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复制的,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图书、音像制品等;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前者是受《著作权法》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作品或软件开发品,后者则是《著作权法》第4条律定的国家法律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依法不为我国任何法律所保护。

贩卖盗版书,究竟犯了什么罪? 松江律师:贩卖侵权复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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