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律师咨询提醒大家夺回所输或所赢的赌资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日期:2022-12-08 阅读: 关键词:青浦律师咨询,敲诈勒索

  威胁的内容应做宽泛理解,既包括传统的理解——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方面进行威胁,还应当包括影响被害人仕途、前程等方面进行威胁。威胁的结果只要是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青浦律师咨询就来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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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胁的内容也不要求是违法的,即使是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相威胁索要钱款,也构成敲诈勒索罪。木案中,即使郝某在办理案件中真的存在问题,李某以影响郝某仕途的手段相威胁索要钱款的行为也构成敲诈勒索是行为。

  因为,在本案中郝某并没有对李某法律上认可的对待给付义务。二是派出所所长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在刑法规定的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中,没有特别规定负有特殊职责的人不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即使是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派出所所长产生恐惧心理,使敲诈得逞。

  也只能说明派出所所长行为不称职,其行为与身份不符,并不能否认派出所所长不能成为被敲诈对象。其次,在本案中,从主观上看,虽郝某有过错在先。但郝某不具有向李某给付钱款的义务,无论李某以何借口索要钱款,其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结论通过对以上几个特定案例的分析,我们认为在客观方面认定敲诈勒索罪时,有以下几方面需要明确:一是在确定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或要挟行为时,行为人的合法手段与违法手段在客观上均有可能构成威胁或要挟。二是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人索要的财产必需是其没有任何本权可以主张的财产或财产利益。

  若非如此,如索要账务,夺回所输(或所赢)赌资,则不考虑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在本权范围内的索要行为不构成此罪,但超越本权范围的索要有构成此罪的可能。三是行使权利索要钱财是含构成敲诈勒索罪,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要考虑是行使公权利还是私权利。

  在我国公民行使公权一般不具有特定的对待给付内容,比如告发他人犯罪行为,揭露他人违法行为,上访告状等是合法的行使公权利的行为,但若以此种手段威胁向他人索取财物则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其次,若公民行使私权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是否有构成此罪的可能要考虑的是:第一,是含在对待给付义务的范围内索要,若是则不构成此罪。

  第二,权利相对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否确定。若是确定的对待给付义务,那么行使权利索要钱财的行为人以威胁手段索要超出对待给付义务以外的财物有构成此罪的可能。若没有确定的对待给付义务,那么行为人只要是采用合法下段索要财物的,就不能以索要数额来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案例一)。

  被告人秦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刑满释放后,其认为被判刑系证人甘某某作伪证和应车主刘某要求所致,遂先后多次至甘、刘住处,采取全天跟随、久留不走、拦车阻行等方式,对甘、刘二人施加压力,强行索要人民币共计19、8万元(其中向甘索要4、8万元,向刘索要15万元),并实际从甘处索得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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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4月11日,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对被害人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勒索他人钱财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害人甘某某为摆脱纠缠,违心地与秦某某签订《经济帮助协议书》,“自愿”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秦某某2万元。因此该2万元属于敲诈勒索数额,另2、8万元不应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在敲诈勒索刘某15万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秦某某系累犯,在归案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综上情节,对被告人秦某某决定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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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律师咨询提醒大家,这完全是一个民事方面的纠纷,用私法的手段即可解决,不需要刑法的介入。第二,行为人手段的合法与否,因为在对待给付义务的范同内索要不考虑手段的合法、非法问题,但没有确定的对待给付义务时,行为的合法与否则会影响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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