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律师咨询为您讲解网络言论是否可以构成煽动性犯罪

日期:2023-01-09 阅读: 关键词:青浦律师咨询,网络言论犯罪

  网络言论是否可以构成煽动性犯罪,除了外在表现形式发展是否属于煽动以外,更重要的取决于煽动的内容。在我看来,煽动行为能力构成一个犯罪,需要我们具备以下三个企业核心的要素。青浦律师咨询告诉您相关的情况。

青浦律师咨询为您讲解网络言论是否可以构成煽动性犯罪

  首先,犯罪者煽动非法行为,也就是说,犯罪者必须通过煽动某一行为,促使未具体说明或多数人提出实施该非法行为的决议,或者刺激或鼓励他人实施或正在实施的非法行为。例如,煽动进行分裂国家或颠覆国家权力的非法行为,或直接煽动武装部队成员逃离武装部队,都是非法的。

  其次,存在明显而迫在眉睫的煽动危险。发表言论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煽动,只有在存在明显和迫在眉睫的煽动危险时才构成犯罪。一方面,煽动必须是一种鼓励性和激励性的言论,仅仅描述事实的言论不能被视为煽动,即使这些言论可能引起他人的非法行为。另一方面,犯罪行为是一种具有侵害法益迫在眉睫的危险性的行为。由于煽动恰恰是《刑法典》各分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因此,煽动必然会使受煽动者面临犯下非法行为的迫在眉睫的危险。

  第三,行为人具有故意和非法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的煽动罪只能是故意犯。不仅如此,由于言论自由具有宪法价值,当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就公共事务发表言论时,不应作为犯罪予以处罚。

  下面以聚众扰乱中国社会经济秩序罪来分析作为一个企业案件。《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聚众扰乱我国社会发展秩序,情节更加严重,致使管理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人员无法及时进行,造成影响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学生积极主动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教育权利。”

  聚众,既包括我们首要分子纠集多人于一定时间地点,而成为人们可以选择从事共同扰乱市场行为的一群人的情形,也包括首要分子充分利用自己已经开始聚集的多人从事共同扰乱行为的情形。扰乱,是指造成信息社会主义秩序的混乱与社会文化心理的不安,具体表现为使社会生活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使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性变为动乱性,使社会环境秩序的连续性变为间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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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显然,煽动他人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差。例如,今年年初,被告A对某地出租车经营重组计划不满意,为了防止出租车经营重组,他写了有关出租车罢工和罢工的短信,发给部分出租车司机。

  煽动出租车司机罢工和罢工。造成某地区出租车停驶8天后的后果,给居民出行带来不便。法院认为,被告阿群自己发送了煽动罢工和罢工的短信,出租车司机收到短信后想转发短信,并积极回应罢工和罢工。造成出租车停驶八天、公共交通失灵、隐性社会效益损失严重、社会影响严重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处一年有期徒刑。然而,这句话并不恰当。

  首先,宪法确实没有规定公民有罢工的权利,但宪法和其他任何法律都没有禁止罢工。例如,《刑法典》规定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但没有规定非法罢工罪。对于普通公民来说,自由不受法律的禁止。煽动罢工的行为根本不是非法的,因此不能成为刑法中的煽动行为。

  其次,从客观上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前提下确立的。换句话说,行为必须采取人的集体状态的形式。出租车司法罢工没有聚集,没有国家集会,当然不能构成聚集人群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第三类:受宪法保护,不构成犯罪的言论。但要划定言论可以自由的边界,就必须明确学习宪法法律规定言论自由的目的何在,或者说宪法环境保护自己言论自由的目的何在。这是我们因为,只有学生明确了宪法保护主义言论自由的目的,才能真正知道言论自由的宪法教育价值,才能最终确定发展什么样的言论属于国家宪法保护的言论,因而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原本是个宪法问题,我对此方面没有影响研究,但参考国外的相关知识理论与实践,我认为,我国经济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技术目的是政治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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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浦律师咨询觉得,因为《宪法》是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后规定言论自由,选举权是一项重要政治工作权利,这说明随着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核心主要目的是确保公民需要通过分析发表言论参与城市公共安全事务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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