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整合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

日期:2021-05-18 阅读: 关键词:饮酒驾驶,上海酒驾律师,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

  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 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规范标准(2019司法鉴定标准仪器配置:

  1.GC-7980F型气相色谱仪主机

  2.FID氢火焰检测器

  3.(自动、ZM-8A全自动)顶空进样器

  4.血液中酒精色谱分析柱

  5.氮、氢、空气源(全自动) 气体纯度99.999%

  6.数据处理系统(电脑、打印机、色谱工作站)

  (一)、仪器技术特点:气相色谱分析仪(GC-7980F型)

  全自动智能型血液酒精气相色谱分析仪(GC-7980F型)采用大屏幕液晶中文显示,操作直观,该仪器具有自诊断,断电保护,文件存储及调用,八阶程序升温等功能。具有单独竖直加热式毛细管进样系统,大限度地减少了汽化室对柱室的影响,提高了对各种不同注射器的适应性。

  新型的FID具有较高的灵敏度,并可方便地进行喷嘴和离子收集极的装卸。具有六路独立控温区域,各汽化室、检测器及放大器均采用模块设计,安装更换方便简捷。色谱柱箱容量大,可同时安装毛细管及填充柱,具有独立的三个进样器。

  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祝某在江山市区景星山庄一棋牌室饮酒吃饭,后其在该棋牌室打麻将时与他人发生冲突。21时06分许,在群众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前,祝驾驶车辆先行离开。21时22分许,祝沿虎山路东侧非机动车道逆向驶往景星山庄一饭店门口,民警发现后紧追其后。在祝驾车爬水泥台阶时,民警追至并拍打车门要求其下车,祝随即熄火并下车接受调查,后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处警。祝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裁判】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祝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祝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一审宣判后,祝某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后江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江山法院于2018年1月3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评析】  

  本案不符合可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故无法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1.本案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程序违法,难以重新鉴定,且侦查机关亦无法补充侦查或重新鉴定,相关鉴定意见应予排除。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第5条规定,“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第6条规定,“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同时,《浙江省公安机关血液中乙醇检验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提取的血样应放置在冰箱冷藏区(4℃)保存,并应在24小时内送检(节假日除外);遇特别情况的,送检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第四条规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其中第(六)项,首次检验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72小时的;第(七)项,重新鉴定的血样送检时间超过抽血时间30天的”,第八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鉴定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鉴定意见,必要时,由送检和检验部门约定出具检验鉴定意见时间”。

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整合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

  综上,本案血液乙醇含量测试检验报告作为认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关键证据,严重违反鉴定程序,故应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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