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

日期:2021-05-18 阅读: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律师,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咨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区别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其本身具有极高的风险性且极易产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驾驶状态或者驾驶行为。结合这一概念,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驾驶状态存在危险,如饮酒驾驶、服用毒品、麻醉剂后驾驶、疲劳驾驶等。另外一种情况是驾驶行为危险,如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极速驾驶、强行超车或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仍然驾驶等。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人们所期待的基本社会状态实际造成的损害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特性。危害程度与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种类、行为的性质、方法、手段、行为人主观方面、相关情节、行为实施时的社会形势等因素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体现在客观上所导致被害人的死亡、重伤等危害结果发生,给正常的交通秩序带来严重的危害或安全隐患。二是体现在行为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蔑视,行为人明知我国法律法规对危险驾驶的禁止性规定和其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仍然危险驾车,致使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这类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一般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比,有过之而不无及。三是基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存在,道路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与行人往往会处于随时陷入危险的境地惶恐不安之中,甚至有失去生命的可能。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夏坚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执法的相关规定,因其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公安人员应当立即按照程序提取其血样检验血液的酒精含量。在案证据证明,三名公安人员(其中一名负责录像)将夏坚栋带至医院采集血样,经公安人员多次劝说,其仍拒绝配合抽血,两名公安人员遂控制其身体,由医生采集其血样,后医生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采集血样过程。公安机关随后将抽取的血样及时送交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夏坚栋。

  但在案证据显示,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作出抽取血样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时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如未开具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凭证注明作为现场笔录使用),未告知被执法对象公安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存有不当。但是,提取血样的过程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安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对夏坚栋采取必要的暂时控制其身体的措施,未侵害其人身权利,对其血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咨询免费 故此,本案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收集的物证,应认定“不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即本案公安机关强制提取的血样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免费咨询危险驾驶罪相关问题 http://www.lvshi112.com/lvshizixun/shanghiajiaotongshigulvshi/77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