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分析快车道捡垃圾被撞死怎么判

日期:2022-03-30 阅读: 关键词: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分析,快车道,捡,垃圾,

  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分析深夜在省道快车道捡垃圾,意外被撞死,亲属将司机和雇主向法院索赔,法院将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日0时48分左右,周某驾驶重型半挂拖拉机从涟源返回宁乡市双福铺镇。当车辆行驶至宁乡市S539线27KM+520M区时,撞上了快车道内穿棕黑色衣服的行人左某,造成左某当场死亡。事故现场道路为省级道路,宽14米,中央水泥护栏隔离。事故发生后,现场有一个垃圾桶、两个垃圾袋和一顶帽子。

  交警部门调查当地群众,证实左某白天睡觉,晚上出门捡垃圾。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监控录像,现场调查没有证人,事故车辆由于道路潮湿,刹车太短,定中心不接受事故速度鉴定,事故原因无法查明,交警对事故作出事故证明。

  此外,胡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肇事者周某是其雇佣的司机。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交通事故发生时,司机周某正在持有B驾照的A2驾照实习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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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结果

  自陷风险者应承担主要责任。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左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告甘某(左某同母异父兄弟)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认定损失57万余元。在这种情况下,左夜0时48分出现,并停留在机动车道中央有水泥护栏隔离的快车道内。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规定,有重大过错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周驾驶车辆刹车不及时,涉嫌忽视安全驾驶,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宁乡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左某承担70%的交通事故责任,周某承担30%的责任。周某持有的A2型机动车驾驶证在实习期间发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实习期间不得驾驶公共汽车、经营公共汽车……机动车不得牵引拖车的禁止性规定;违反机动车第三方责任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实习期间驾驶公共汽车、经营公共汽车……或拖拉机动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已履行上述免责条款的合理提示和解释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商业保险范围内的免责条款拒绝索赔。

  由于周某是胡某雇佣的司机,因此周某在本案中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主被告胡某承担。因此,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甘11万元;胡赔偿甘14万余元,其余损失由左承担。甘某、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左在深夜出现并停留在机动车道的快车道上,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高度危险的,左应该知道风险但仍然实施危险行为,有更明显的过错,属于自我风险行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自我陷害风险是指受害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知道自己会遭受某种风险,但仍然冒险行事,造成自己的损害的情况。生活中常见的自我陷害风险行为有:行为人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知道司机酒后驾车仍选择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在施工现场,行为人知道不戴安全帽存在安全隐患,不戴安全帽发生事故。上海交通律师事务所分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要严格遵守城市文明公约和社会公序良俗,避免陷入困境和危险,防止事故和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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