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2021年最新答复来了~

日期:2021-08-10 阅读: 关键词:工作时间,上海劳动律师咨询,上海劳动诉讼律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238号建议的答复

  人社建字〔2020〕5号

  您提出的关于实施每周四天半工作时间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时制度是劳动标准法律体系当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劳动者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从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8小时,逐步缩短至现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同时,国家规定对于从事矿山井下作业、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等岗位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其他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适当缩短职工的工作时间。企业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工作时间安排,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必须依法支付150%-300%的加班工资。

  现行工时制度和标准,是综合考虑我国人口、就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习惯等因素制定的,有利于实现劳动者身体健康权、休息权与就业权之间的平衡。同时该标准符合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通过的《40小时工作周公约》和1962年《缩短工时建议书》提出的逐步缩短工作时间至每周40小时的要求,与多数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工时水平基本一致,是一种比较先进和科学的劳动标准。此外,劳动者每年可依法享受11天法定节假日和最长15天的带薪年休假,加上每周2天休息日,每年固定的休息休假在120-130天,约占全年时间1/3。现行休息休假制度,已为职工探亲访友、消费休闲等创造了较好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缩短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标准,需要以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为基础,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缩短工时会加大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带来较高的用人成本和负担,影响经济发展。

  近年的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能够严格执行目前工时标准的企业比例不高,加班情况较多。进一步缩短工时标准尚不具备现实基础,不宜在企业中广泛推行。目前有的地方推行的2.5天假期,也可能成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有福利,社会影响也不好。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劳动监察执法,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现行工时、加班等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权益,并在充分考虑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劳动者休息权与健康权等权益诉求的基础上,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我国工时制度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建议。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案例

  小芳与上海某公司劳动纠纷

  基本案情

  小芳是上海某公司品质管理部门职工,做行政工作,每周5天,每天8小时。2014年9月,因同部门一位女职工休产假,小芳被调去做检测工作,工作时间变成了三班倒。小芳对之十分不满,于同年10月8日向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2天后,公司答复小芳可以只安排早中班,一周一轮换;同时出具《警告书》给予小芳书面警告。小芳认为该答复没有说明调动理由,于10月13日再次提出异议。10月21日,公司答复称再次调整安排小芳只上白班,自8时至17时。小芳仍不同意公司安排,公司遂于10月28日给予小芳书面严重警告。不到一周,小芳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小芳不服从上司指令,拒绝合理的工作安排,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工作达一个月以上,导致公司经营管理遭受严重影响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经过劳动者同意能否变更工作时间。

  裁判要旨

  上海一中法院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在调动岗位时没有和小芳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合理依据,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

  上海劳动律师咨询郑重提示

  关于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抓住三个重点:一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是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三是每周至少休息1天。

  延长工作时间,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间限制,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变更工作时间需要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并经过劳动者确认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时间的,将承担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雷区二

  用人单位少付或拒付加班费!

  (一)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4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可以总结为三点:

  1.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

  2.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差额部分;

  3.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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